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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在职在岗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清华大学在职在岗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 经2001~2002学年度第1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
(2002年4月4日)
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第一步对在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房(二手房)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无房教职工发放国家住房补贴和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随后将研究制定对离退休人员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职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蓝旗营和大石桥住户的住房补贴问题另行研究。
1.国家住房月补贴和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无房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自1999年1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住房月补贴;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无房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来本校工作之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住房月补贴。
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无房教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到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房,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购房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
国家规定的住房月补贴和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均计入教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户系指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既未以国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者。
国家住房月补贴发放标准为:本人当月的基本工资×66%;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发放标准为:本人当月的基本工资×66%。基本工资指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与活工资之和。
国家住房月补贴发放至教职工本人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校岗位为止。
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连续发放6年。在发放补贴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校工作岗位者,停发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等离开学校并负有违约责任者,还要收回已发放的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
2.国家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无房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计入教职工个人帐户。
3.退出校内现住房的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自愿退出校内现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校外既未以国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到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房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办理退房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国家住房月补贴和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
4.自行解决住房的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无房教职工到校外租房或自行解决住房并与学校签订相关住房协议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发放国家住房补贴和学校附加购房月补贴,并视为已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办法解决了其住房问题。以后本人不得再申请租借校内住房。
5.校内周转房租借办法
①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对已购期房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无房教职工仍可申请租借校内教职工公寓——周转房,租借期到入住新购住房为止,在领取住房补贴后的租借期内租金为北京市规定房租标准的3倍。
② 退出校内住房而购买期房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在入住新购住房前仍可租借原住房,租借期内的租金为北京市规定房租标准的3倍。
③ 新进校工作或因各种原因暂未购房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无房教职工,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可申请租借学校周转房,租借期内的租金为北京市规定的房租标准,租借期原则为3年,租借期内不发放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6.其它
① 以北京市规定的房租标准租住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可继续租住原住房,校内住房租金仍执行北京市规定的房租标准。
② 租借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将学校住房转租或借给他人。若有违反,按学校规定处理。
7.附则
① 本办法涉及住房标准和相关系数问题将随国家相关文件的调整而调整。
② 如国家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学校将按国家政策做相应补充。
③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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