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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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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我们该不该交这些费用
  6月—8月是本市地产项目交房的高峰期,但是有不少要收房的业主都遇到了“交费”门槛,部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者以先行支付物业费、水电气开通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作为入住条件,否则不给钥匙。虽然开发商提出的要求有些看似合理,其实很多并无法律依据。

  没入住先交物业费


  李先生于2002年10月购买了一套一居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1米2,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6万元。2003年4月15日李先生收到了开发商签发的入住通知书,通知要求李先生于收到入住通知书后7日内,携带身份证、购房发票及费用结算单中所列费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入住通知书后附了一张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内容(见附表)。

  李先生见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3元/米2/月,认为价格太高,要求开发商降低物业管理费;同时他认为自己还未入住就提前交3个月的物业费不合理。开发商称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并拒绝提供钥匙,不许李先生验收房屋。

  逾期交房业主无过

  据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律师分析,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要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本案中,李先生虽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李先生对开发商并不承担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收费不能逾权

  部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者以先行支付物业费、水电气开通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作为入住条件,其实开发商的上述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而不应由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开发商以交纳上述费用作为房屋交付前提条件,致逾期交付房屋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04-07-23 12:11: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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