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这些“金”你分得清吗?
“购房意向金”究竟是什么?
“意向金”又叫“诚意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意向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订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除了“意向金”,你能分得清这些“金”吗?
1、认筹金
“认筹”是个舶来品,是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2、订金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3、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购房合同、交纳定金前,要详细了解购买房屋的有关信息,确定购买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再签订合同。购房者在交“认筹金”时,切记要问清这笔费用与定金的差异,另外,在对方财务开具收据时,也要留意对方是否将“认筹金收据”掉包为“定金收据”。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为了防止销售商反悔,消费者一定要将这些承诺落实在购房合同中,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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