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公共户”政策迁户跟卖房人无关?法院:还得管!
北京市公共户政策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卖房人王先生据此认为买房人张女士应将房屋上的滞留户口迁出至公共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条款,张女士退还相应保证金。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王先生诉称,今年1月1日与张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应迁出房屋上所有户口,并预留20万元作为户口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发现房屋上一直有案外人陈某户口,但陈某并不配合将户口迁出。现北京市执行公共户的政策,张女士可提交申请,将陈某户口迁出。所以,王先生要求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户口迁出条款并判令张女士退还全部户口保证金。 张女士认为,户口迁出保证金是其购买房屋的必要条款,合同签订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合同基本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删除该条款。张女士表示,因为疫情,尚未提交将房屋上户口迁入公共户的申请,如果房屋上滞留的户口可以顺利迁入到公共户上,同意配合王先生签字解冻户口保证金。同时,她认为,现在公共户政策出台并不代表着免除了王先生的迁户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户口迁出当日且双方签署《户口解冻通知单》后,申请解冻户口保证金。现涉案房屋上仍有他人户口,虽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张女士作为现房屋权利人可提交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申请,但现无法确定他人户口是否具备迁出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户口迁出时间及户口保证金解冻时间尚未届满,因此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户口保证金20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迁出条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办理流程及时限为:(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已明确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即使现公共户政策出台,王先生也应履行将房屋上所有户口迁出的义务,积极联系滞留户口人员,做好沟通督促工作。但需注意的是,公共户政策已明确现房屋权利人有权自行申请将滞留户口迁入“公共户”,买受人不得恶意拖延,放任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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