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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居民 |
经 验 值:30 |
魅 力 值:31 |
龙 币:48 |
积 分:41.9 |
注册日期:200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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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
各位准业主们:
我认为现在大家的矛头错了。天红把房子卖给谁,按什么顺序卖,怎么卖,是否给关系户内部人这些都不重要,因为房子是别人的,它想怎么卖都是他的权利,这是别人自主的商业行为。因为它并没有向大家承诺她应该怎样卖房子。何况有些人说现在卖经济房的不是贫困人,这也不是天红的责任,大家应该去责问政府,是他们审核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天红按照审核结果卖房有什么过错!
我认为我们现在没有必要纠缠这些问题,而是要向天红就一个核心问题讨个说法:就是我们签的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我们意向中签的房就应该满足。只要每一个签了意向的人都能得到相符的房子,其他大家都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如果不能保证这些房子,那么你天红就是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赔偿。
我的已经对否,欢迎批评指正!!
一个关心合法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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