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买房、合伙做生意……恋人间的“合资”,分手后怎么分?
恋人之间,不仅有感情的依恋,往往也会“合资”共度现实生活,但不是每段爱情都完美收场,一旦分手,恋爱期间的“合资”该如何分割?对此,海淀法院结合实际案例,给恋人们提个醒。 与恋人合伙做生意 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分担经营费用吗? 王先生与李女士在恋爱期间开了一家台球厅,并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场地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二人分手后,王先生以合伙关系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租金和转让金等30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与王先生并非合伙关系。在与王先生恋爱期间,因王先生在外出差,作为当时的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王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实际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既没有合伙事实也没有合伙协议,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承接了案外人转让的台球厅并支付了24万元转让款,后续王先生又投入了40多万元,款项均由王先生支付。结合租金的支付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的签约方应是王先生,王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李女士之间具有合伙关系。另外,对于台球厅的营业收入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王先生也不能说明。因此,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时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恋人间若要成立合伙关系应尽量签署书面协议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法官建议,恋人之间若要成立合伙关系,也应尽量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事务分工、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事宜进行详尽的约定,以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在处理恋人的工作事务时应厘清边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分工和盈利分配时,切勿介入太深。法律合同一经签字将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无心参与对方的经营活动,则不要以本人名义代对方签署合同、支付款项或出面洽谈经营事项。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 分手时房子归谁? 许先生与黄女士原是恋人关系。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房价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记为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未明确共有方式),黄女士实际出资175000元,其余款项包括装修均由许先生出资,房屋贷款以许先生名义申请并由许先生偿还,该房屋由许先生居住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黄女士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经黄女士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为1907200元,其中房屋装修价值4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仅载明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许先生与黄女士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就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属份额的认定,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出资额确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现黄女士对房屋实际出资175000元,所以应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其权属份额并根据房屋现值计算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支付黄女士房屋折价款305378元。 法官说法:恋人未明确共有方式宜认定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官指出,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或者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未明确共有方式的情况下,宜认定双方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份额的,则按照出资比例予以确定。 具体到恋人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双方对房屋所享份额时,主要考虑的是各自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包括支付首付款以及贷款还款情况。若双方主张分割房屋,则法院将结合双方意愿以及所占份额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折价款以及增值部分。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 分手后可否要求返还? 张先生与叶女士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先生给付叶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张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后二人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叶女士银行账户内,三个月后,二人却因购房发生分歧并分手。张先生要求叶女士返还该200万元彩礼以及恋爱期间送给叶女士的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及钻石耳钉一对。 庭审中,叶女士辩称200万元并非彩礼,已用于叶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叶女士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此外,戒指、项链等物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张先生送给叶女士的礼物。对此,张先生认可首饰是提前购买并于订婚仪式前给予叶女士,但记不清交给叶女士的具体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叶女士存有200万元的存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叶女士称该笔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支出,但是并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张先生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叶女士的赠与,张先生称上述首饰是彩礼未提供证据,因此张先生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叶女士向张先生返还2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财物是否返还主要看是否属于彩礼性质 为促进恋爱关系、表达心意,恋人之间互赠财物、转账支付较为常见。分手之后,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对此,法官表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一般情况下,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赠送给对方的数额或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性质为无偿赠与,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对于价值较大的首饰或金额较高的款项等财物,应否返还,须审查赠与方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是以结婚为条件进行的赠与,其性质为彩礼,可因双方未达成婚姻关系请求对方返还。若双方已结婚,但是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给付一方也可要求对方返还。 与主播恋爱 分手后打赏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刘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台观看王女士的直播节目,后双方私下互加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购买虚拟币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间赠送价值8万余元的礼物。后王女士拒绝与刘先生见面,并将刘先生拉黑。 刘先生认为,王女士以欺诈的手段诱骗其在直播平台上消费,已构成消费欺诈,将平台公司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退还充值款8万元,王女士赔偿三倍损失24万元,共计32万元。 庭审中,平台公司表示,王女士与平台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刘先生与王女士的私人纠纷与其无关。 王女士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直播打赏明显的商业化经营属性、表演服务的对价和新型非强制性付费的交易形式、打赏可能获得互动性差异化服务等因素,认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刘先生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刘先生要求平台退还充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先生在平台上充值后对王女士进行打赏,王女士作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刘先生作为观众获得服务,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结合其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记录可知,刘先生对于打赏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欺诈行为。刘先生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相关不当的言行,也并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据此,刘先生要求王女士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打赏一般视为自愿消费 难要回 当前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型娱乐传播方式,主播通过各式表演为观众提供精神上的享受和愉悦,观众通过自愿打赏为主播的服务支付报酬,该种行为被视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消费模式。 现实中,一些主播为了提高自己的热度或知名度,以与消费者之间保持恋爱关系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在直播间进行高额的打赏,达到目的后又迅速与消费者切断联系,引发了很多纠纷。 法官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负责。除原告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明显的欺诈,或者双方有婚外不正当关系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将原告对主播的打赏视为自愿的消费行为,也有法院认为属于无偿赠与,总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台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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