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专栏》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扬子江
扬子江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3994
魅 力 值:872
龙    币:283
积    分:2118.5
注册日期:2003-10-15
 
  查看扬子江个人资料   给扬子江发悄悄话   将扬子江加入好友   搜索扬子江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扬子江发送电子邮件      

借款人提前还贷令银行被动 是否应付违约金?
存贷款利息九年来第一次提升,虽然利息提高的幅度并不高,才0.27%,这个幅度应该在各方都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负担与收益不会因此有太大的出入。但人们担心的是,此次利息调整是利息曲线的一个“拐点”,下面面临漫长的加息阶段,利息将一步步提升,若果真如此,估计现在的贷款购房者都得“心头发紧”,因为他们将为此多付利息,还款压力会很大。在这样的担心和压力预期下,不少人选择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违反约定,损害对方利益,按理应该支付违约金,银行似乎也有条件提出这个要求。但是目前银行业在房贷方面的竞争仍然很激烈,各家的贷款利率水平是一样的,提供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在同一个层次上。谁提出收取违约金,做“出头鸟”,往往容易最先被客户抛弃,所以各家银行都不愿也不敢做“出头鸟”。


  但客户提前还贷是否真的违约了,在这一说法上其实还有待商榷:一,客户与银行签订有贷款合同,合同上注明可以提前还贷,但没有注明提前还贷要付违约金,银行在此条款上“含蓄”了;二,银行虽然在贷款之初调查、评估、调度等成本付出,但这只是为他们己方谋利和贷款安全的前期工作,这些并不应该算到客户的头上;三,银行为了资金的安全,还在贷款之初让客户购买了一份房贷保险,银行享受优先偿贷权,而这笔保险费是由客户全额负担的。从保险的角度看,推迟还款有风险,提前还款无风险;四,客户购房贷款的数额和年限是根据银行当时的贷款利息来权衡的,银行方面提高了利息,使得客户方的心理平衡被打破,他们受到了更大的还贷压力,银行方在利息上先行“违约”了,虽然这种“违约”由国家金融部门主操并在合同免责条款中,但毕竟原先的平衡是由银行方先行打破的。


  利息上升,对银行方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利息上升,银行从放贷的款项上得到更多的贷款利息,他们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利息上升,他们必须为储户提供更多的利息,这是一个负担;另外,贷款利息提高也减少了一部分客户,贷款额下降是必然的,还面临老客户提前还贷的压力。


  低息时,银行发放贷款,他们有利可图。涨息了,已经贷出去的款按规定从加息后第二年的第一个月起按新贷款利息计算,他们更有利可图了。但他们的大利是建立在客户多付利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客户在权衡了利弊之后想提前还贷,银行却要开口收什么违约金,银行就有“挟持”客户的嫌疑,实在不妥。
2004-11-10 13:11:0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