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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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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反担保协议全文!!!!!!!!
特别提示
本合同是为方便反担保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而由北京市住房
贷款担保中心制作的标准合同。
本合同以公平为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合同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反担保人
(抵押人)仔细审阅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约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条
款,如有不明之处可要求合同制作者说明或解释。
如果你对本合同的各相关条款没有异议,同意这些条款的约
定,请您签字确认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担保人(抵押人)A:
B:
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月日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A:(拓押人A与B以不简猕甲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邮政编码:
现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
抵押人B: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邮政编码:
现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
抵押权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18号贵州大厦祺洋商务中心 18层
联系电话: 6444· 6220
邮政编码; 100029
为保障编号为 的《北京市住房贷
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证合同中抵押(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下述财产抵押:
房屋座落:;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购房合同编号:
房屋评估价值(大写):
已付首付款金额(大写):
第二条甲方以共有房屋抵押时,应当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同
意抵押声明并以此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
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二)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迟延偿还期间的违约金。
(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资、拍卖费、应缴纳
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当签署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抵
押房屋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办理抵押房屋登记所需证明
文件。
第六条乙方代办抵押房屋登记,应当在收到全部代办文件
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在办理抵押房屋登记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
交付的证明文件。如因乙方过错造成证明文件毁损、遗失,乙方应
当负责补办,补办费用由乙方负担。
因毁损、遗失证明文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
赔偿。
第八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当保证抵押房屋完好无损,
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
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的要求遭到拒绝对,乙方有
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转让抵押房屋时,应当通知乙
方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经乙方同意的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或向北京市公证处办理提存。如提存,办理提存所需费用由甲方
负担。
第十一条抵押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时,甲
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时,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拆迁补偿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北京市公
证处办理提存。如提存,办理提在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乙方承担了保证
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房屋。但借款人因
见义勇为死亡、致残而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有关部门追
认为烈士的除外:
(-)借款人累计(含持续)六个月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
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
护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
款合同;
(四)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乙方有权
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房屋:
(-)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该抵押房屋;
(二)参照市场价格,协议折价,将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或
其他人;
(三)参照市场价格,将抵押房屋变卖;
(四)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处置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处置抵押房屋应缴纳的税费;
(二)支付本合同第三条(三)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偿还乙方已向贷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四)迟延偿还乙方代为偿还债务的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交还甲方。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所购预售房屋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拒
不履行借款合同,致使乙方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乙方可以代位行
使预售合同中买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乙方行使代位权而解除预售合同的违约金,在借
款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收,如有剩余,偿还乙方。
第十七条乙方不行使代位权,可以就保证责任及其损失向
借款入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以所购预
售房屋抵押的,抵押物为该预售房屋。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北京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委托贷款银行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抵押人(甲方):A

B
年月日
抵押权人(乙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月日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
位于北京市 房屋
为本人和甲方共有,房屋共有权证号(房屋买卖合同编
号): 。本人同意将该房屋作为抵
押物为购买房屋而申请住房担保贷款向北京
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按照抵押(反担保)
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
郑重声明!!!! 1、我是来买二期房的。 2、我一定要先挑。 3、我排在后面时,你们要让我先。 4、当我买的房好,大家要替我鼓掌。 5、买的不好,你们要和我换。 6、......(还没想好) 7、谢谢... 8、完了。
2002-06-30 08:45:3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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