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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几多不合理?质疑住房贷款保险
本报《财经新闻》上周连续报道《住房贷款凭什么硬让市民多掏保费》、《商业银行你为什么不让贷款人择保》后,许多读者打来电话,投诉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住房贷款保险时的种种“不合理”作法。为解答读者疑问,本报记者特邀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富洪评说读者所反映的问题。
“不合理”之一:银行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有些购房者反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房屋贷款保险合同时,必须指定银行为受益人,让人难以接受。为什么银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品种,却要借款人花钱买?
李富洪认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但应当是由投保人指定的,不能够带有任何的强制性。况且,即使将受益人换成购房者,银行也并无多大风险。因为借款人已经给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抵押本身就是一种担保,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银行也是可以优先受偿的。银行在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时谨慎对待资金安全问题是应该的,但不能违背《保险法》的精神。
“不合理”之二: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
市民钱先生反映,他计划购一套总价为39.8万元的商品房,在汉口一家工行网点交纳住房贷款保险费时,工作人员要求他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计3180元。钱先生问其是按什么标准收费时,工作人员说:不清楚,保险公司就是让这样收的。
据记者调查,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实际上却是保险费用一次性收取。按规定,客户若是一次性交清保费,则应当按缴费系数计算保险费,这种算法对客户有所优惠。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许多保险公司并未按缴费系数计算保险费,抹掉了应给客户的优惠。
李富洪认为,随着购房者每月还款的增加,保额在逐步减小,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也在减小,而保险公司依然按照当初的保额来收取保费,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侵犯了购房者的利益,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不合理”之三:保险合同提前生效
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是购房者购买房屋之日或是银行贷款批准之日。对于购买期房的购房人来说,期房尚未验收交付,就要承担保险义务。
李富洪指出,如果保险合同在期房交付后生效,银行在期房交付前,就要承担开发商违约带来的风险。但让购房者为银行承担的风险掏钱,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李富洪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制订部门规章、条例规定时,不能违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否则,这些规章和规定就不合法,站不住脚。
不少业内人也认为,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个人抵押房屋贷款的保险业务上,确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这些问题不早日解决,将无法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竞争。
读者在投诉种种“不合理”同时,希望有关管理部门重视这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武汉地区金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金融保险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同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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