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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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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
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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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镇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回龙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决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除享受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一些相关优惠政策,即: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3)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
回龙观镇帮助企业代办项目的各种手续,镇政府将从项目的审批到开业投产提供全过程服务,除办理手续收取直接费用外,其他无偿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税收50--200万元的,镇政府按区财政返还额的10%--20%返还给企业;实现税收200--500万元的,镇政府按区财政返还额的20%--50%返还给企业。实现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区财政返还额的50%返还企业。
持有高科技产品项目或专利产品的、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国家科委重点扶持的项目,我镇将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昌平园入园的注册手续,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如洽谈和我镇合作筹建的企业,第一年可按双方所占股份分红时,由我方所占的红利中多分给对方5%,进行一次性奖励。
引进资金和设备,发展回龙观镇的集体经济,待第一年形成利润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进者1%的一次性奖励。
镇、村、企业重组,引进增量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急需的1-2名高级管理人才、技术骨干、由镇报请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助解决进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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