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专栏》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龙兴天下
龙兴天下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4157
魅 力 值:3421
龙    币:3233
积    分:4343.2
注册日期:2004-07-28
 
  查看龙兴天下个人资料   给龙兴天下发悄悄话   将龙兴天下加入好友   搜索龙兴天下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龙兴天下发送电子邮件      

营业税
国税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为销售金额的5%;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6月1日之后对外销售的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和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差额部分都要缴纳5%的营业税。但因为北京地税局还没有出台执行细则,目前大部分出售二手房的个人还没有缴纳营业税,但据政府相关人士透露,执行细则将在本周出台,该缴纳营业税而没有缴的,有可能通过追缴的方式征收。

--
一撇一捺写个人,一生一世做个人
2005-07-07 12:53:3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84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