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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 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
其中: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其它章内容太多,考不下了。其实对装修、物业管理、建筑、销售、产权、工程质量等国家都有相关规定,而且内容详细,列出了种种准则和罚则。例如:“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等等。大家不防看看。我想物业做事绝对应该具有很高的透明度,不能以回避业主的态度处理问题,更不应该以蛮横态度对业主动粗。出现了这样的事我们是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但前提是我们应该了解法律规定,酸姐姐说的没错!
至于天鸿收取押金一事,还没有找到有关可以收款的规定,我想有这几种办法:
1.寻找更多的法律依据,以法律手段讨公道;
2.了解各种小区的相同情况处理办法,看其他地方是否都有此规定,只要有小区不收,我们可以用其作法说明收费不是必须的;
3.当然不交钱最好,但交钱也是一种保障,尽大限度维护业主权益、为业主服务是物业的责任,如果押金合理、而且能对制约业主粗暴装修甚至扰民装修起到作用,我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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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ie
2003-03-21 13:36: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5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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