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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开征各区域各自为赢 迫切需要统一征收标准
http://www.allfang.com 全房网 日期:2006.8.3 来源: 作者:


8月1日个税开征,各区域反应不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中规定,从8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27、28、31日三天出现集中过户现象,这三天的过户量同平时相比增长6倍左右。在8月1日个税征收的第一天,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对各区域执行情况调查显示:各区域在征收上却出现标准不一,各自为赢现象。消费者完全陷入迷惑中,因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研究人士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出台统一的征收标准。



细则未出台,各区域执行标准不一



从目前市场来看,各区域个税征收标准不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征收个税的通知中对以下几点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出详细细则作以明确表示。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疑问:如何认定“自住用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产权人人数与自用房屋的关系等,均尚待细则确定;对于5年起点、终点是否参照营业税征收之标准等,也要看具体细则。



2、相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


1)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疑问:这条规定在*作性上有难度,即是否还要提供上手的买卖合同,若无法提供,该如何认定。合同条款中对于装修状况表述含糊不清的,如“按现状”“精装修”“一般装修”等,其是否适用本条规定,尚不确定。


2)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疑问:手续费是否包括中介费、律师见证费,要等相关细则规定。


3、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征收标准



1)出售5年以内经济适用房,以原购买价出售,此时是否征个税,另外,计算其他税费的标准是以售价还是以最低计税价格为准,尚未确定。



2)同第1条相同,5年以上免征个税的细则说明未确定。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上述疑问未得到明确答案,致使8月1日个税征收时出现名区域标准不一现象。



从鼓励二手房交易考虑,细则出台迫在眉睫



北京房地产市场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从2003年开始,只不过一直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实际上个税交纳者占很少一部分。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中规定将个税与营业税、契税等采取一并征收的方式。这一通知的下发,给二手房市场带来影响,虽然从交纳金额上来说并不算太多,不超过售价的1%,但给消费者带来很深的心理影响,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权证部门统计今天一天约有20来个电话咨询关于个税征收的问题。消费者目前普遍持观望态度,等待细则出台。这势必会影响到二手房市场的成交量,很明显,这与国家通过鼓励二手房交易来达到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目的,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更加凸显个税征收细则出台的紧迫性。
2006-08-03 19:28:0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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