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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法需要修改的是权界划分,也就是明确行人和司机之间在不同地点路权的界限问题,法律的目的就是明确责任和义务。
就这个案例,首先不好确认的就是“故意”两个字,因为法律没有详细界定。
现在的交通法就是一锅糨糊,模糊了法律的平等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关系。另外规定的也非常模糊,容易造成公民的误解。比如说赔偿,确实就是撞死了封顶而没撞死反而是无穷,那就模糊了违法的成本问题。
至于说如何惩治那个司机,就算把他给杀了,也无法挽回被撞人的损失,而且还造成另一个家庭的悲剧,所谓以暴制暴,并且还不是那么公平的制暴。
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以公平的角度去解决,还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去解决,还是以人道主义所谓杀福济贫的角度去解决,应该都是很矛盾的,但个人认为尽量以公平的角度去解决为最合理和最法制的,其他的方法其实都是人治而已。反正不管怎么解决,事情已经发生了,总需要解决,而目前的交通法选择了一种最推卸政府责任和模糊法制的方法,这对于立法者其实是偷懒,对于执法者其实是给一个自由的框架再去偷懒,而对于利益的相关者,则比的是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而不是在法制天平下的位置。
死人肯定不是好事情,再死一个也一样,发生了,就让它发生吧,能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在现有交通法的框架下,说不清楚乱七八糟的解决方法,还会不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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