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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北京市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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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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