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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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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pst也不能卖了,呵呵!
+++++++++++++++看看吧,这就是上海人的嘴脸!!!这种文章怎能删掉啊!!!!!!!!!+++++
转载:
上海大众 店大欺客
弱客户踏上追索赔偿的漫漫之路
——关于我公司帕萨特B5轿车(车牌号沪B-44420)因车辆设备故障原因烧毁过程及事故处理实况的暴光

基本情况:
名称:帕萨特B5轿车
颜色:黑色
车牌号:沪 B—44420
购进价格:289000.00元
车辆购置费(税)等:43489.10元
购进时间(按发票):2001年1月15日
已使用时间:9个月
起火燃烧时间:2001年10月19日
起火地点:沪杭高速公路松江段
帕萨特B5行驶途中因车辆设备故障原因突然烧毁的全过程

2001年10月19下午,我公司(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今年1月15日购买的一辆崭新的黑色帕萨特B5豪华型轿车,自杭州方向嘉定东开上“沪杭高速公路”向上海方向,以90km/h左右的速度,平稳、正常行驶至松江段,驾驶人员从车辆反光镜中突然发现车后冒起浓烟,立即意识到可能车子出了问题。于是,驾驶人员当即迅速靠边停车,车速在停车过程中,车速减慢时,发现其实是车子的前箱盖冒烟了。
驾驶人员组织车上乘员迅速离开冒烟的汽车,撤往安全地带,同时紧急拨打110报警。而这时车子冒出的烟雾已经越来越浓,并紧接着伴有明火。情急之下,我公司驾驶人员再次拨打110报告。并欲返身打开车门,取出车载灭火器灭火,但四个车门已经因燃烧变形而无法打开。随后火势越来越大,等警察赶到时,用手提灭火器已不能扑灭火势,一直等到消防车来之后才将火灭掉,但此时,车子已经全部烧毁。
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高速支队接警(有笔录为证)。

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实录

因上海市举办APEC会议,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自10月17日(周三)到10月21日(周日),上海市很多企事业单位放假。所以,直到10月23日正式上班的第二天,我公司才与本车的生产厂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见面。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到场人员听取了我公司当事人的情况通报并查看了烧毁的汽车后,一再强调:大众轿车类似的这种不明原因的燃烧事件已经不是第一起了,上海大众公司也的确想找出原因所在,为便于调查研究,找出类似这种事件的发生原因,要求我公司同意将烧毁的车子“沪B—44420”交给他们,由他们拖回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妥善保管、查找燃烧的原因。当时,在我公司人员感激之下,请他们在饭店里吃饭的时候,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场的有关人员还信誓旦旦地声称:请放心,这种情况发生的案例较多,不是仅遇到这一次,“大众汽车”一般都是负责赔偿的,但是客户要补偿一定的折旧费等等。总之,要求我公司将烧毁的车子——此案的唯一仅存证据,由他们接管、暂放并调查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公司最终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口若悬河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问题“专家们”,在我公司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后,就再也很难找到他们了,我公司不知道他们将车子拖到了什么地方。随后的日子里,心急如焚地我公司多次、多方打电话查问,他们不是声称“很忙,没空去查看”就是声称“没有条件将车子吊起查看”,要么就是找不到人或此人“已经出差了,我不知道”。
21天过后,也就是2001年11月12日,在我公司的无数次电话催促下,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才电话告诉我公司煞有介事地声称他们已“查明了原因”。并于2001年11月14日下午2:16,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部的名义极不严肃地传真了一份一页纸的文字报告给我公司,明确表示“由于该事故是由于外力引起,上海大众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公司的强烈抗议和严词拒绝下,11月23日,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编号:SVW质字(2001)第01号]的名义再次回函我公司,声称是“由于该起事故是受外力引起,据此上海大众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其原文:


网友 bmw_ma 于 2002-01-27 07:58:40 发表评论

以下是其原文: (接着上面的)


张江“沪B-44420”快速起燃报告

用户: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车型:Passat B5豪华型 底盘号:YC029502
出厂日期:2000年12月27日 行驶里程:1.1万公里(用户提供)

用户叙述:
该车于2001年1月购入,7月做了首次保养。10月19日下午车辆自南北湖返回上海,行至松江境内,无意从反光镜中发现车后飘有浓烟,赶紧靠边停车,引导家人远离,此时发现车前也冒起了浓烟,不敢再开车门拿灭火器,拨110报警,最后直到消防车赶到才将火扑灭。

车辆检查:
10月24日上海大众派人赴松江,该车辆停放于松江收费站旁交警的收费停车场内,整车烧毁严重,由于场地和设备条件差,无法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查,经各方面商议后,准备将此车吊装到松江维修站旁的停车场内。
10月31日上海大众再次派人赴现场,但铲车故障,无法对车辆作进一步检查。
11月9日上海大众和大众保险公司四人共同赴现场,对车辆进行了检查。该车车辆底部中间一段汽油管路尚保留,车头部和尾部油管已烧完。从烧剩的油管上可看到油管非规则变形严重,表面烧损并熏黑,很明显,油管的变形发生在烧损之前。在车辆底部还有其它受撞击的变形点(表面已熏黑)。

原因分析:
车辆底部的可燃物相对较少,所以在火灾中底部油管尚有一段得以保存。从剩余油管前端的严重变形(三根各不相同)上说明该车底部受到异物擦碰或冲击。由于副驾驶员侧底部油管受路面异物冲击受伤而漏油,渗漏的汽油或汕气在旁边高温排起管的作用下发生火灾。
由于该起事故是由于外力引起,上海大众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SVWMQP 殷福康
上海大众 居志虹
2001年11月12日



因“沪 B-44420”是投保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无赖态度无可奈何之后,我公司转而找到保险公司。几经交涉之后,12月18日,大众保险公司至函我公司,以我公司“沪B-44420”没有投保“自燃险”为由予以解释,并建议认为首先须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至此,在为期2个月的时间内(10月19日——12月18日),我公司作为此次事故受害方被厂家——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像包袱一般推来推去,社会商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由此可见一斑。
事已至此,我们才明白,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消费者,要追索到自己的损失,只有自己来寻找证据——起火原因和责任(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是不需要消费者自己来寻求有关证据的)。
立刻,我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消防监督处报案,并要求进行火灾原因鉴定。消防监督处的警官门接到报案后,热情主动地向我公司办事人员介绍了案件受理的法定程序,随即立案调查。因火灾发生时间较长(被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有意无意”耽误了近一个月之久),燃烧结果严重,导致火灾原因鉴定技术难度要求较大。很快,此案上报到上海市消防局火灾调查处,12月11日,市消防局火灾调查处会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车辆火灾起火原因进行了分析及模拟,并表示将尽快作出该起火灾事故的鉴定。
2002年1月8日,我公司接到松江分局消防监督处张青警官的电话,要求我公司办事人员1月9日上午,带上“沪 B-44420”烧毁损失的统计和凭证复印件,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月9日,我公司人员办理手续完毕后,张警官要求我公司明天(1月10日)上午,去取《火灾原因认定书》。(以下是文字原件内容)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火灾情况认定书


(沪松)公消认[2002]第01号
火灾基本情况:2001年10月19日,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大君驾驶公司车辆--帕萨特沪 B-44420由浙江杭州返回上海,途经沪杭高速公路松江段,车辆发生火灾,烧毁帕萨特车辆一辆,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无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原因认定如下: 该起火灾原因为车辆在行驶途中因设备故障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 1、 询问笔录。 2、 勘查照片。 3、 勘查笔录。 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

(此处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2002年1月9日
此联交当事人


我公司取得的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火灾监督处公章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沪松)公消认[2002]第01号}上,火灾原因认定结果为:该起火灾原因为车辆在行驶途中因设备故障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
当1月10日,我公司将白纸黑字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郑重其事地传真给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电话告知后。上海大众保持沉默,而当我公司1月15日,电话催问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技术部质量服务科现场处理夏传来时,夏竟然回答说,“《火灾原因认定书》是松江消防局认定的是没有法律作用的,等于废纸一张!”
是可忍孰不可忍!堂堂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夏传来,竟对国家火灾防范机构的鉴定报告如此蔑视,口出狂言,可见其诚意如何,可见其用心险恶。
我们要说的话
1、 为什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两家国内知名大企业, 对其要求售后服务的客户(我公司), 甚至是国家火灾防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如此蔑视而不尊重、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不严肃呢!!! 我公司几年来, 购买的各款、各种上海大众汽车有十几辆之多。而 现在确实遇到了售后问题, 我们似乎才看到了上海大众的本来面目。“沪 B—44420”是我公司2001年1月份购买的, 是一辆新车, 但此车分别在2001年3月(购车仅仅两个月!)、4月等几个月内,到上海大众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浦东特约维修站)进行了更换喇叭、检修变速箱漏油(两次)、更换曲轴后油封(两次)、检修发动机缺机油、检修仪表台不19、 明异响等(有《上海大众汽车浦东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修理及销售结算档案》为证)。现在, 我公司想问的是:为什么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帕萨特B5豪华型轿车,在出厂后仅2个月,行程不过千余里,就会数次发生有可能严重影响客户行车安全乃至生命安全的机油泄露事故???同时,我公司要强调的是“沪 B—44420”还出现不明原因、时有时无的异响,(此危险现象,贵公司特约维修站既承认这是不正常现象,多次检查后又无法找出原因),直到本烧车案件发生!!!
相信上海大众才将售后服务放心地交给上海大众,我公司“沪—44420”燃烧事件后(10月19日), 我公司立即与厂方取得了联系,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以“便于调查研究,找出这种事件的发生原因”、“这种情况发生的案例较多,不是仅遇到这一次,一般都是负责赔偿的”等等为理由的一再要求下,将本事件的唯一、仅存的证据,相信地交给了他们(10月23日)。但此后,我公司多次打电话查问调查结果,令人遗憾的是,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不是声称没空去调查,就是声称没有条件将车子吊起查看等等,“理由”可谓多不胜数。请问“上海大众”:你们派往现场的检查人员是什么样的人,有何经验、资质、凭什么原理,就此作出结论的,这个结论究竟是一种可能性还是多种可能性,能不能令人信服 ?如果是如此简单的就能判断出结果,何以要将“沪—44420”滞留到我公司不知道的什么地方,21天后才通知我公司此番结论呢???我公司是不是也可以所谓遭撞击的油管是事发后的某种外力撞击产生的呢???


未结束的结束语

在加入WTO的今天,在全国打击假冒违劣商品风起云涌的今天,在上海市政府大力倡导诚实经商,规范服务的今天,一辆价值近30万人民币的帕萨特B5豪华型轿车,在仅仅使用九个月之后,在客户遭受到如此危险、侥幸逃脱的惨重损失下,作为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何能够如此简单地不顾不问,“泰然处之”,一推了之呢?!特别是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防火监督处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下来后,作为销售商的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管此事的夏传来竟然以“废纸一张”而不理不睬,公理何在?谁给了他们有如此之大的胆量呢?!
在此,我们想借主持公道和正义的媒体之口,再次正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要以为我公司作为一个个案客户,作为技术上的外行,作为弱势群体,就可以“店大欺客”,报有什么“打发了事”的幻想。请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某些个别人,不要耍“小聪明”,面对现实才好。
现在是法制社会,信息时代。鉴于“上海大众”如此轻率地处理问题,我公司将拿起一切可以拿起的武器,伸张公理,护我权益。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完全应由上海大众自己负责,这叫咎由自取!
在此,我们想借贵站新闻媒体,为我们——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言行予以谴责!


万分感谢!
盼回音!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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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28 15:50: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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