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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喜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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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延长汽车报废年限 你家轿车可开15年(转)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2日04:01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黄东江) 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延长了部分车辆的使用年限。

  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此次调整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通知》强调,对于《通知》中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1997年《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1998年《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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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2 12:52: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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