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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舞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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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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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万事缘在其中,生死尚且有时,缘之深浅岂无前定?缘来时喜,缘尽时悲,真是何苦又何必。不若有缘时珍惜,无缘时看破,而真爱永在心中,不必担心失去。
2008-08-14 21:52:0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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