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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的通告违反了交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发布禁行措施,市政府是无权发布通告禁止机动车上路的。
而一个交管部门能发布的禁行显然只能临时禁行,这种长达半年的禁行,几乎是一个部门控制了北京市,显然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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