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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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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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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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