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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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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前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肯定是可以适用的罪名,但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毕竟115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件。显然,这两个罪名在这里有一个竞合的问题。

但是,别忘了刑法还有一个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如果南京的这个醉酒司机,如果只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其无逃逸情节,那最高只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与其罪行造成的后果和恶劣社会是不适应的。

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还能够使得最终的判决与实际罪行基本相适应,并无不妥。当然,是无期还是死刑,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当事人认罪态度、有无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赔付受害人的情况等。

严格适用法律,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还要学习和理解法的精神。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美国的法院里,法官是可以通过判例创设法律的。难道这就是完全的人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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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周昔论剑,儒服佩青锋。
示之以虚空,后发先以至。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举手断浮云,横斩千峰顶。
2009-12-23 16:04: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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