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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虎跃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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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没有牵住的小手”续:司机一方被判赔56万余元
去年汽车频道论坛上曾发过一个“一双没有牵住的小手”的帖子:
看看这个一双没有牵住的手在北医3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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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引起很多网友的议论

今天法院宣判,推翻了之前的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属意外事故的结论,认为司机存在过错,并非交通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男童父母获赔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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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多男童在医院人车混行的道路上跑动,被行驶中的汽车卷入车底碾轧身亡。男童父母将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4万元。今天上午10点半,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司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男童父母获赔56.8万。

  孩子继续向汽车跑过去

  2009年10月14日上午11点多,北医三院急诊室门前的院内停车场发生了一幕惨剧。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虽然小孩的母亲焦急地追了上来,眼见就差两步,年幼的孩子停了一下,继续向汽车跑过去,身体与车右前门接触后倒地,车右后轮从其头部碾过。汽车后身颠簸了一下便停住了。

  母亲立即抱起孩子向抢救室跑去,但抢救未能挽留住幼小的生命。据悉,当时孩子是在父母的陪同下来看病的,没想到一眼没看到就发生这样的惨剧。

  小孩名叫小宇,仅有1岁零9个月,是其父母近40岁时生育的独子。小宇的母亲因亲眼看到孩子被车辆碾轧,又经历了小宇抢救直至死亡的全部过程,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至今无法正常上班。

  幼童父母坚称司机有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付先生与小宇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付先生一方也未垫付任何抢救费用。

  腾先生夫妇认为,事故现场为北医三院院内的人车混行道,出入的多是老弱病残人群,司机应尽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但付先生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且小宇先与车辆右侧接触,而在此过程中付先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车辆右后轮碾轧小宇头部,事故发生后小客车被行人拦下,付先生没有履行报警义务,所以付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付先生辩称,他是为保安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则表示,因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按照10%的比例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因付先生没有过错,故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男童父母获赔56.8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医院院内机动车与行人混行的特殊区域,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注意义务应远大于在一般道路上行车的注意义务。另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事故经过,小宇非直接倒在车下,在小宇与车辆右前门接触过程中,付先生即应察觉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但付先生称直到听见有人喊叫才停车。付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既未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亦未履行报警义务,而是由他人报警且由小宇家属自行支付抢救费用。所以,付先生的行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小宇的母亲没有充分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付先生所驾车辆在中保燕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保燕山支公司应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宇父母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经过,付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明显大于田女士未充分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故保安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因小宇父母身心遭受重大打击,法院对于小宇父母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1.4万余元;保安公司赔偿小宇父母人民币4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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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17:33:4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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