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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交警案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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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情况
9时10分,准时开庭。
法庭先让被告出示证据。被告出示了三张现场照片,分别是车前脸、车左侧前窗、车左侧全景。还出示了贴条警官郝明的工作记录和警官证复印件,朝阳支队警官叶明的工作记录和警官证复印件。
原告出示了现场的视频和禁停公示牌的照片、行驶证和车辆购置税发票、昌平市容委的回复意见书、给其他四家昌平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递回单(昌平规划局和昌平交通支队收到了申请书,没有给书面回复;昌平政府和昌平区交通局有书面回复)、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取证的技术要求。
被告的主要意见是原告违章停车,处罚合理。
原告的主要意见是车辆行驶证和购置税发票表明原告有行车的权利,行车的权利包括停车的权利。
交法第33条的前半段说的是新建公共建筑应当设立停车场,回龙观城铁站属于公共建筑,并且是人流量很大的公共建筑,作为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停车场。有了合法停车,才有违法停车;没有合法停车,何来违法停车?
现场照片显示原告停车的地方在禁停区外,靠路侧停车。在双向四车道约20米宽的道路路侧停车,基本不影响行人、自行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现场照片也显示没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根据交法第93条的规定,属于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停车,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违法停车的严重程度有别,对没有危害性的停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当按法律的上限进行处罚。
交法第56条规定,停车应当按规定停车。在应建而未建停车位的公共建筑旁,原告按照警察的指挥停车(公告牌的指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交法的相关条文前半句是政府的责任:应建停车场;后半句是老百姓的义务:按规定停车。现在交警要求老百姓遵守交法后半句的规定,而不提政府部门前半句的责任,这是违法的,不公平的,让老百姓无所适从的。
现场还进行了辩论,具体内容整理后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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