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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飞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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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辩论焦点
辩论点:
1、回龙观地铁站是否应配停车位,谁是应建而未建停车位的责任人?
原告观点:根据交法第33条的前半部分规定,在公共建筑附近应当新建停车场。建设停车场的责任人是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以及负责周边路边停车位的交警部门。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应当全面执行,而不应只要求老百姓履行后半部分的法律义务,而无视前半部分的政府职责。
被告观点:停车位的有无与行政处罚无关。建设停车场的责任单位不是交警部门。
2、是否停在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
原告观点:根据交法第93条的规定,违章停车,在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应当被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3日上午10时12分,原告停车的地点在回龙观城铁站口往西250米左右,当时的路况是双向4车道,很少有车辆通行,几乎没有行人和自行车通行,交警的现场照片也显示没有影响他人的通行,属于不应处罚的行为。
被告观点:远处有公交车,会对公交车造成影响,给公交车上的乘客带来了影响。根据北京市的实施办法,统一处罚200元。
3、未对人行道的停车进行处罚的理由是否同样适用于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路边停车?
原告观点:在交警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附近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未被处罚。其未被处罚的原因无非是未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根据交法第56条的规定,人行道禁止停放车辆。
同理,不处罚原告右侧的车辆的理由应当同样适用于原告:未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如原告的停车给其他车辆通行造成影响,导致拥堵或通行不便,原告认罚。
相对于停在人行道、自行车道和主路,在同等情况下,原告肯定选择停在主路,因为停在人行道必然影响行人的行走,必然将行人逼迫到自行车道或机动车道,增加了行人的生命危险。而停在主路边,最大的损害是影响其他车辆的速度。我,不赞成为了避免处罚停放在人行道上。生命权大于行车权。
被告观点:停主路就会给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可以停在人行道上。
4、交法第56条规定的按规定的地点停车,是否包括警察的指挥;公告牌是否属于交通标志或警察指挥?
原告观点:交法第56条的原文就是:在规定的地点停车。而不是在停车位停车。规定的地点包括停车位、空地和警察指挥的地点等。公告牌的落款第一个单位就是昌平交通支队,当然的属于警察的指挥。我按照警察的指挥停放在禁停区之外,是符合交法第56条规定的合法停车。
被告观点: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只有停在停车位内的停车才是合法停车,其他地点均属违法停车。现场没有警察指挥停车,公告牌也不是警察指挥。
5、禁停公示牌划定的区域是否合理?
原告观点:禁停区域为何有界?其划定的理由应当是在此距离内的停车会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如果200米不够,可以划400米,400米不够可以划800米。既然划定了禁停区,又去处罚禁停区之外的停车,其一是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表达能力,其二是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在回龙观,司机都成为鱼塘中的鱼,交警成为想捞就捞的渔夫。
被告观点:禁停区的划定不代表在禁停区之外停车合法。合法停车应当停在停车位内。
(此文由爱飞的云在2011-03-23 22:06:10编辑过)
2011-03-22 21:42:4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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