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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那点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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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代驾撞人 车主也要赔钱!
无偿代驾撞人 代驾初审负全责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摔倒在地,头部严重损伤。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2月,由于代驾者郭某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的家属以李某的名义,向南海法院起诉,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019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000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019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0.24元亦由代驾司机负担。 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上诉,仍维持原判。

  代驾者没钱赔 苦主再诉车主人

  2012年8月25日,李某终因救治无效死亡。2013年1月,李某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经再审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并于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老公被对方撞死,家里一下子没了顶梁柱。治疗时还花了很多钱。” 陶某芬说,“姐夫和姐姐有两个孩子,都还在读书,一家人过得真苦。”

  高院再审改判

  车主有连带责任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光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但其对车辆运行并非没有支配力。郭某俭是应郭某光要求来代驾的,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光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郭某光回家,所以郭某光应被视为享有运行利益。郭某俭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认定中被视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光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6.2万余医疗费由车主郭某光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郭某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院主审此案的秦旺法官表示,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任何一方或者两方同时赔偿。在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其中一方赔偿时,被索赔方在有财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车主和无偿代驾者之间可以协商或者以诉讼的方式,界定内部责任,并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数额。对于后期的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受害人家属可以另行起诉。这些费用亦应由车主和无偿代驾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3-11-05 18:58:3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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