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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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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检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就2002年度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发布了相关通告,在通告中规定:
从本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月份内参加检验,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小型汽车,含使用10年的小型汽车;和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小型出租汽车,含使用5年的出租车,到龙涛、东方四环、学院路、朝政、通州、天龙、盛华、外运、京顺、京北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
对于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延缓报废的小型汽车,应该到天龙、盛华、外运、京顺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也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按以下分类进行检验:
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含9座,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l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告中还明文规定: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牌证,车辆不准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领取定期检验合格证。办理检验手续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养路费缴费或免征凭证。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汽车,还须交验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听众朋友,以上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在今年3月1日起到12月31日期间,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月份内参加检验的规定,详细内容您还可以登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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