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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撞死一人50万赔偿是怎么算的
注:这里没有计算死者家属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也没有计算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项费用。一起类似的死亡事故,草草一算就要近50万元。
?K?K上周四本刊25版刊登了《死亡事故,草草一算得赔五十多万》后,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希望举例说明五十多万的赔偿项目构成。
?K死亡事故赔偿费用计算
?K?K北京市统计局于今年5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1123.8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496.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55.3元。
?K?K根据《解释》中规定的计算办法,我们来粗算一下死亡事故的物质赔偿账。死亡补偿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K?K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我们来做一个情节比较简单的事故赔偿假设。若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撞死一行人,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行人为北京市城镇户口,30周岁,有一女3周岁,死者当时送往医院救治时抢救费用为7000元。那么按照《解释》中规定的赔偿种类和计算方法,受害者家属能够得到的赔偿,包括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如图表所示。专门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魏双鸣先生分析,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赔偿费用中额度最高的;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理解,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比照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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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赔偿数额从十几万“暴涨”至几十万,新旧赔偿标准存在哪些差异呢?
?K?K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所谓旧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废止,新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7种费用变化较大。
?K?K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12种赔偿费用的内容及确定方法。
一、医疗费
?K?K《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K?K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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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二、误工费
?K?K《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K?K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K?K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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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三、护理费
?K?K《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K?K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K?K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K?K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K四、交通费
?K?K《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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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K?K《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K?K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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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六、营养费
?K?K《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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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七、残疾赔偿金
?K?K《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K?K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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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K?K《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K?K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K?K《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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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K?K《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K?K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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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十一、死亡赔偿金
?K?K《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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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K?K《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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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编 后
?K?K交通肇事者因漠视交通安全酿成车祸,轻则让健全人变成残疾人,重则让受害人命丧车轮之下,或让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尽悲伤。而对于肇事者本人,一起车祸的巨额赔偿,也足以颠覆其幸福的家庭生活,乃至倾家荡产。
?K?K据公安部数据统计,今年1月至6月,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9528人死亡。其中,新驾驶员交通事故频发,1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死亡总数的19.4%;因超速行驶造成8356人死亡,比去年同期上升54.7%;不按规定让行造成3388人死亡,上升31.5%;酒后驾驶造成2183人死亡,上升14.9%;违法超车造成2094人死亡,上升16.1%;疲劳驾驶造成1398人死亡,上升50.6%。
?K?K应当说: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失去亲人的痛苦也是无法用金钱来抚慰的。今天,我们只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个单一视点,来讨论这样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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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你手里现有的相机,器材上无止尽,浮云...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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