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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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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交法的体会
请务必认真阅读,尤其是后边的实例



要开车,先学习新交法!
5月开始实行的新交通法至今已有2个多月,越来越多的新的事故判罚个案出现在媒体和我们周围。总体来讲,新交通法不仅与每个中国人息息相关,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新交通法彻底颠覆了你心目中所有的传统观念,和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新法对于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在本质上把“事故责任”跟“赔偿责任”分离开。
  根据新交通法,如果开车撞死行人,首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数十万赔偿金,即使是行人违规,如果司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不管责任认定是谁负多少责任,哪怕是行人负全责,都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赔偿。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也只能适当地减轻司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按照超过保险赔偿范围之外部分的不低于60%的金额赔付。
  这是个什么意思呢?
  赔偿的细节标准,以深圳为例,分三部分赔付:第一项是丧葬费,不分农村和城市,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共计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每年23905.92元,20年共计478118.4万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深圳的标准是每年17372.04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347440.8元。三部分共计840765.7元。此外加上家属处理事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达85万元。
  简而言之,即使一个司机在毫无责任(无超速、正常道行驶、车况良好),并且采取了所有防范措施(包括避让、踩死刹车)之后,仍然在广深高速上撞死违规强行进入的一个深圳人,他确实不负任何交通事故责任,甚至不会被交警扣一分。之后保险公司按照最高额赔偿10万元(国内第三者责任险有限额,多数在10W~20W之间),(85-10)×60%=45万,司机一方仍然要赔偿四十五万,基本上他的下半辈子就完了。更进一步,就是说,假如一个公民没有大约40~50万的现金准备,不要买车开车。
 

 近期发生在北京的很多事故案例,均按照以上标准判罚和执行。有人4月30日在封闭的2环上躲避不及撞死行人,最后被按照旧的交规判罚所有费用的10%,几千块;而同样的2环,5月1日之后还有司机躲避不及撞死违规进入的行人,结果被判罚40万人民币,从此丢掉工作,变卖所有财产以还债。
  新法的本意是以人文关怀,保护弱者的出发点,但是,仅仅从经济上来区分了强弱,认定车主就是强者,并且依次判罚。如果在司机无责任的情况下,行人撞成重伤,那么,这个车主下半生因为这次“无责任赔偿”,要么东躲西藏,要么沦为赤贫(当然宝马奔驰车主除外);倒是这位行人,从此一家衣食无忧,上面的老,下面的小,都能因此车祸获得每人每年17372元抚养费。
  成都出现更为奇特的现象,某位车主把车子停在下坡路边,一老农骑一辆破旧并且根本没有刹车装置的自行车经过,由于把握不稳,歪冲向路边的轿车倒地受伤(这时车主甚至都不在车上)。车主为了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索赔规范,报交警处理,开始这位老农本想逃跑,未果。结果交警根据新交通法,判定老农违反交通法,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车主无责。但是仅仅与本次事故无关联的一个“违章停车”,车主即负责所有修车费用,以及所有老农的医院检查、治疗费用。而根据保险条例,由于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一分钱。
  就是说,不论任何情况,只要撞车,一定是司机一方负责赔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并且数额巨大。
  这个新的交通法,已经彻底颠覆了过去的所有交通规则在我们脑子里留下的概念。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大部分目前还没能够完全了解这个新法带来的操作上的后果。等到每一个行人都了解这个法之后,会不会很多人也象上述那个老农一样,笑逐颜开地撞向路上的车呢?
  说实话,我已经不敢开车上路了。

  




补充日期: 2004-08-19 12:42:25

 今年5月9日21时左右,30多岁的安徽妇女曹某从菜户营桥穿行二环主路,被一辆经过此处的奥拓轿车撞上,曹某被撞上挡风玻璃,又从车上滑过,最后又摔在了主路的中心隔离带上,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判定:曹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法,但事发时奥拓车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双方在违法行为上应负同等责任,交管部门的调解赔付金额为20万元,但司机刘某不同意。于是,曹某的丈夫将刘某诉上法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赔偿20万元。







补充日期: 2004-08-19 12:43:03

案例一
  
  今天,我的一位好友在上海的道路上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故”,从这个例子中不难发现,现在公布的《交通道路法》是何等的荒唐!!!
  机动车遇红灯,刹车,在停车线后自己的车道上正常等候信号灯的翻转,突然,一辆自行车从侧面撞上了机动车的右前方,并将右后视镜撞坏,警察叔叔走上前来,经过察看,自行车和车主无伤(幸亏无碍),打发非机动车走人,然后,出具了相关的处理证明,由机动车主自行解决修理和保险理赔事宜。
  不错,过去,我们也差不多是这样处理简单交通事故的,但是,警察叔叔告知机动车主:
  新的交通法规定,即使机动车停在原地(正常的车道)无任何过错,非机动车和行人主动撞上机动车,双方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和损失,都将由机动车承担!除非,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是故意所为!
  据此,今后将非常可能发生更多的离奇“事故”,让机动车主承但莫名的风险。
  
  案例二
  
  今天早上,一个弱势群体开一辆破助动车追尾我,把我车屁股上撞凹一块,那辆助动车掉下些碎片和零件。他满嘴酒气,因为是他从后面加速撞我,所以一开始他以为要赔我车,很明显他不知道新的法律要以他为本。警察来后判我全责,看得出他大喜过望,于是马上就漫天要价,说他那辆破助动车是3200的,要我陪1000,经警察协调,最后我给了他500。
  接下去我还要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地方做评估然后修车。烦!
  不过万幸的是,这人身体没受伤,否则根据新法,他的下半辈子就要我养活了。如果他学习过新法,估计他就要装死,搞个免费体检先。我当时就觉得很不公平,当他漫天要价时,我提出去法院。后来警察对我进行了教育,总结一下就是上法院花费更多云云,后来协调到500时,我想想我修车可以保险就算了。
  但是根据新法,以后不守规则,而且知道他是老大的不法公民会越来越多。估计这种破财的事,以后会越来越多。
  前几天有tx提议慢驶,要小心。好了,这次我慢驶了,于是弱势群体就从我后面冲过来撞我。我们都在直行,我在减速,他在加速,道路比较窄,中国的道路现状就是这样。这助动车在机动车道中开。没天理啊!
  
  案例三
  
  解放日报5.21日上发表了题为“今天如何上路”一文,记叙了一位驾驶员驾车正常行驶中,突然斜刺里窜出一人,当即被撞死。警察到场,以新交通法为依据,以违章者系弱势群体为由,判正常行驶的驾驶员全责,赔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四
  
  五一后新交通法规执行了,原本以为象我这等遵纪守法的好同志不会出状况,万万没想到,我前几日就深切体会了新法规和交警同志对新法的执行。惨痛教训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5月12日,我驾自家的“本田”驶出望京花家地西里小区,欲自南向西转向时,迎面自西向东穿出两辆马车(民工拉砖的)。当时的情形是,我已停在机动车道外等待这两位“大爷”先行,而马车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我原也以为我停住了没啥事,孰不知,走在第一的马车晃晃悠悠打我面前,往慢车道上并时,竟刮了我的车前保险杠和部分机箱盖!那个蹭的呀!呜呜。
  没办法,报警。大批围观的群众和我等呀等呀(捉住了肇事的民工),交警来了。看了看,叫我和男朋友带上民工去亚运村交通队处理。到了事故处理的办公室,一位姓黄的警官的处理是:按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啊?!我那个不服啊!!如果说我有错,那只能是我不该开车了!姓黄的说了,甭管啥,都是机动车的责任,现在是保护弱势群体。还举例说,如今要是有人骑自行车上高速,车撞了人也要负责,而不是白撞。而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处罚仅仅是最高罚款50大洋!我一听急了,那这以后不是乱了套了吗?我们的交警同志又说啦,你怕啥,有保险公司呗。最后给了我个全责,还美其名曰照顾了我。我和男朋友实在是想不通这理。开车在外,难免会磕磕碰碰,车主如何保护自己的劝益?
  最可气的是,交警根本没想把肇事者处罚。问了问那个民工有多少钱,民工也就10几块(我看着也觉得可怜),然后就想算了,说没了罚款收据。我和男朋友气得都说不出来!车刮了,我们谁不心疼,其实我们也不是真想要罚那个民工多少,或考虑到保险公司能赔。但,这样的事情不能就这么轻描淡写的完了呀,人人都这样,那不是很快就回全乱了。交警的处理实在是让人不能信服!我和男朋友一直要他们给个说法,竟然还被认为是和他们较真儿。居然对民工说出了“以后你们想怎么刮就怎么刮”,反正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嘛。对于这样的事,我们也只能忍倒霉了。难不成,我们还敢和人民的警察斗会会?
  
  但是,我们实在是搞不懂了,什么叫“保护的是弱势群体”,难道说弱势群体有错也是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开车的就是“强势群体“,就该无条件的承担不应有的责任?!法律不是保护正确的一方?
  回家后,我发奋苦读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要弄个明白法律究竟是保护谁。原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看看,我就说不可能无道理的保护“弱势群体”吧。然而,问题又出来了,如何鉴定什么是“故意行为“呢?照此看来,车主们都得练就一身破案的本事,要能准确的判断和抓住“故意”的行为和证据啊!恕我直言,这个新法在某些方面是否有点“矫枉过正”了?保护百姓,体现人性化,也不能一边倒吧。对于“弱势群体“的违法违规是不是也应该加大力度,严惩呢?尽管我可没有藐视法律的意思和趋向,但,在这样的交警办事态度和方法下,交通的秩序何以维持,我不禁捏汗啊!
  
  言而总之,以上仅是我的惨痛教训和小小的心得,敬请各位车主们小心呐,现在大爷多了!对于向往和即将成为车主的同志们,我的忠告是,还买马车吧,比汽车强多了!有感于此……新的交通法是人类文明的倒退。是中国政策制定者喜走极端的又一表现!
  
  由此推论也就没有恐怖主义一说,因为恐怖活动仅是弱势群体者对强权者的反抗!
  由此推论今后凡有殴斗者皆以体重为是非曲直的衡量标准!
  由此推论凡个人对集体,对国有企业,对政法部门的起诉皆以个人为胜诉者!
  由此推论民事案件皆以相对的贫穷者为胜诉者!
  由此推论……“弱势群体”可凌驾于法律之上。4201“弱势群体”?杀富济贫?
  我为法律的滑稽性而哭泣!更为法规制定者悲哀!
  
2004-08-26 13:33: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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