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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5
陈述人之一:感谢市人大给我这个机会,发表我的看法,希望本次法制定的更加公正、合情合理,不要留下太多的让百姓感觉不好的。我认为机动车撞人的,交通法规定司机,造成的不良后果非常严重,第一各种被车撞死的人价值最大。二有钱人和社会可以随意用车追人,如果伤亡可以有钱的公司,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进行因反感我打手势,横过马路故意改道追撞。三如果不小心撞到人可能就会清产。四、报案保护现场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无能为力。按赔偿和直接费用和直接损失,人与人不平等,因此我认为应当根据有无违规,伤害程度,合情合理区分双方合作一是谁违规谁就担当责任,开车的走路的都是平等公民,二是行人都有诱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随时是转换的。因此行车有违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就是行人有法可依,行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三是双方都违规的司机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是与汽车相比,人是弱势者,随时注意行人行车的安全,四是司机的可行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否则就达到故意撞人以达到故意的行为。因小纠纷倒车、回车撞人,严重酒后驾车,严重病人开车上路,无人驾驶不合理措施等,有这类事情发生的故意加大行车危害行为。司机故意撞车伤人的比效果更直接。他们的说法是一因汽车引起的,二司机故意追人,不值得故意伤害,所谓不能犯罪,三汽车撞伤受害人是驾车过程中司机控制不当造成的,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但是作为指法机关汽车故意伤害的过程、结果,能够面对现场明明白白从案情简单,受害人被撞死,被撞残,被撞瘫,也不能草草了解。除了让人不可思议以外好在我的命还算大,还能在这里说话,还能继续打官司,希望以我的个人为鉴让那些司机补牙轻视他人的生命,否则其他的司机有钱了就可以开车撞人,让别人痛苦,让自己潇洒。这对行车伤害的赔偿是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给伤残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赔偿方式也不应当受害方拿到各种单据,因为这不是财务报销,更不是商业买卖,这是我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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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5:21:4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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