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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6
陈述人之二:我是一个在职公务员,我非常有幸运参加此次听证会,其实我本人不是法人的,也不能提出独特的建议,但是就像刚才这位人讲的,从北京的全面发展社会的维护,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进程的程度,以及参政议政这几个方面,我非常希望感受听证会的氛围,从另外的角度讲我也是有车族,咱们今天讨论的我觉得都是正常情况下机动车违章的,所以我认为此次听证会的,不合理也不太可行,这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任何的法律责任都是以过错为基础的,因此我认为未能体现法定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但是该条款显然有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因为这个条文说不清楚为什么让他们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三就是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悲剧太多了。第四北京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驾车人的同行权也要受法律的保护,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也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五遵守交通法规,实际上从幼儿园就开始教导,可是为什么至今还有那么多的行人非机动车漠视这个法规,这就是从我们的制度和法规当中找原因,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我是不敢想象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陈述人之二:在我们现代化进程中就这些问题仅靠说教解决不了,要靠教育当中给压力,可能有些是我们大家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这样落后,纵容愚昧。
陈述人之二:第六一些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担心汽车等一些高危险的东西对周围的环境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了行人违章、机动车违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此意见看似有理,但是它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原则的事实,我们大家可以想想当一个人驾驶员与行人遭遇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考虑的是??,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全面的必然会使他在同意个?作出选择。
陈述人之二:但肯定会发生更多的交通,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现实,大家知道贩卖毒品50克就是死罪,可是50克仅仅就一万多块钱,而一场交通事故可能赔偿几十万,是什么事都能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理论与实际现实与可能成本与代价,引导与悟道专家以名义等等问题。充分考虑,如果个别人对违反交通法规可能受到伤害,自己对自己都不负责任。
最后我认为该条文太多的限定词,让人不平等的主题到底是什么,我说这么多再提几条建议,第一;建议参考99年施行的沈阳市交通处理办法中规定在行人五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制定出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在法律上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谁违章处罚谁。在法律条文上错与非错要明确,不要太多的限定死,让人看到云煽雾绕的。第二;根据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预防不承担责任的内容,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故意行为,三如果非要强调机动车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有所限制。四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恶意。同时要向驾驶人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国家在制定相应法律的同时,其他措施应当相应配套,比如现在由于交通事故的标准提高了,相应也应该大幅度提高第三者保险金额,同时还要明确第三者保险在佩服上与责任认定的份额,提出金额以外,北京市率先进入现代化城市,城市的交通治理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都需要规定,所以我们希望制定法律的保护,也要考虑通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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