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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7
陈述人之三:首先感谢北京市人人大法制委员会给我发言的机会,我认为召开立法听证会,体现了我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有利促进我国的民主建设、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下面我就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几点意见。第一;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原因一是骑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骑自行车带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难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车左右摇晃,危机交通安全。第二;是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实际上比带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人天性好动,易分散骑车人的精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小孩的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第三;1997年北京市制定颁发了有条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的规定,几年来在交管部门的努力下,在全市市民的配合和支持下,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的现象明显的减少。由骑自行车带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骑自行车带人不安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人。那么可能就要引发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时这一条规定也给交管部门执法增加了难度。

陈述人之三:我认为在方便安全的选择上,应该是安全第一,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但我建议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带一个人,理由是一残疾人的机动轮椅车,与人力客运三轮车样式和稳定性相仿,可以带一个人并不影响交通安全。二、残疾人应下肢残疾行动不便,驾车外出时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情况,所以另一个人就可以提供帮助,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也体现了与人为本的精神,同时我建议对加大非机动车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在城内驾驶非机动车载人的现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专业。

陈述人之三:第二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看法,现在我认为第69条的规定,既遵循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又增强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它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强调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

陈述人之三: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看病谁担负责任,或担负责任的程度都是不合乎情理的。因为我国的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建议机动车实施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确认以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有人担心第69条有碰磁现象的发生,我认为恰恰相反,这第69条它是对碰磁现象的有利打击,大家都清楚搞碰磁的人最害怕的是警察和事实真相,依法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和事实面前搞碰磁的人不但不会占到任何便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相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车,依法走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借此机会我给一些媒体提点意见,近期一些媒体在报道《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引用了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使用了一些省略语,如撞了白撞,行人伪装、机动车买单和机动车负全责遭谴责,遭置疑等。我想这些媒体本意可能是好的,但是确实一部分群众对实施办法产生了误解,我开始也有一些迷惑不解,我现在认为第69条是合理的可行的。通过认真学习我发现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和第69条的表述由本质上的不同,机动车负全责和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明显的区别。

陈述人之三:所以我建议今后媒体在报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时要甚用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不要使用省略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全面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同时我还建议北京市应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新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落实新的交通法规,奠定坚实基础,让首都北京成为全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典范,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良好的交通秩序迎接2008年奥运会,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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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5:24:2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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