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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毛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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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哥们说得好!
陈述人隋祎的发言

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社会的理性关怀。但是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第一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二;回到第69条第二项来,无过错的原则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着因果关系,而非过错则不然,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制和控制的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然而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在先,那么两者的地位的确是不一样的,一个违法、一个守法。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关于法律我听到最多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就想问了,法律究竟是保护谁的利益,对于守法者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公平的。
也有很多人都对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我要说的是与国际接轨的确体现出我国的进步,但是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的国情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是公民有了提高道德素质,第二是我国完善的保险体系。
国外的人从小就有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无论道路怎么样,都能遵守安全法规。尤其是在北京交通状况本来就不好,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动车负全责一出台对于违法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是否更加有恃无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是否公平,是否真正起到了道路交通安全公平的作用?
我举两个例子。我在北京出生,在北京长大,上中学我整整骑了6年的自行车,我想从逆行还有骑车带人的事我都干过,好多的人都有体会,有时候一看绿灯你过不去,可是一变灯的你就过去了,有的地方不逆行就要多走20多分钟的路,只要自己不被车撞就行了,而且警察根本没时间来管我,我骑车违章根本没人来管我,那现在既然是出了事都是机动车负主要赔偿责任,那我就更没有什么可怕的了,反正出了事没有负责任,虽然现在骑车不再违章了,但是我想以上这些想法是普遍存在的。
还有一次我开车走五环路送我回家,我们刚拐弯突然发现右前方有一个骑自行车,我估计他当时的速度也不低,我朋友往左赶紧打了一个轮就走了,当时我们都出了身冷汗,虽然说很多路口的收费设施和收费人员已经拆除和撤离了,但是交管部门在交通管理方案中提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五环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出行,如果发生了事故他们就不应该为事故负责任吗?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会有碰磁现象发生,北京的人员非常多,如果有不法分子,或者被坏人用了,想自杀的,或者是想寻求刺激的,故意往车上撞,反正不付责任,还能得到巨额的赔偿,这可比跳楼、吃药强多了,难道机动车就该倒霉吗?这企不是让坏人钻了空子?
再有如果机动车是为了躲避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为,而发生了其他的伤害事件,那么机动车本身也是受害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特别是公共汽车的乘车人,那么驾驶员在不可避免的事故即将发生的时候,就会想了,我是撞前面那个还是伤了一车人,我们该怎么赔付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现在起步就是20万,因根据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甚至还根据个人收费水平,就是说撞死一个大款和平常人是大不相同的,现在很多保险公司还正在将无过错责任赔偿取消了,因为你没有过失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了,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要这块市场。而在很多发达国家风险可是由保险公司而不是机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的,可见法律法规的实行是与制度相配套的。出事之后驾驶员的利益既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所以以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攻击,综上所述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责任,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最后我也希望我们的北京能够以良好的城市面貌和交通状况迎接2008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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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5:24: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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