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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13
述人之九:我叫张梦玲,我非常感谢人大给我参会的机会。

陈述人之九:我首先对69条第二条提出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它不缺少相应的第三者所承担的现金赔付内容,咱们对新交法76条,缺少以上法中相对应的所承担的先行赔付,如果没有第三责任抢先,承担先行赔付,我想讲点事例。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这就致使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的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陈述人之九:我这里有一个非常真是的案例:一个正常行使的机动车和马路行人出现碰撞,起初对他们对赔偿并没有什么疑义,但是新法的高比例赔偿,一点是按老法进行理赔,新法、老法在赔偿的标准、额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北京旧法就只有2700块钱,而新法则是不封顶的。因这个人撞的是挣万元的人,司机每个月就要近万元的赔偿,我问他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陈述人之九:面对着随时可能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们每天战战兢兢的上路,则能保证平平安安的回家吗?是想从五月一日新交通法实施以来,若大的北京城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每天都会有人陷入困惑难解的纠纷之中,也许是以人为本的新交法出台的太早,总之不协调,不配套造成了新交法的不利,也在客观上损害着新交法应有的尊严,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同时增加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执行条款的监督内容。

陈述人之九:二针对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未出台前,新交法执行以来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针对69条第二个项,我觉得它有违例的地方。我认为立法的总之应该体现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是前提没有代表性,我所讲的就是指不合理;二是没有明确的判定原则,三是没有计划和操作执行的比例标准。四是由于这一条的建立,对大多数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知道作用。甚至会引起机动车负全责的困扰。

陈述人之九:对修改稿中这一条,就涉及到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中100%的判定问题,他的判定前提是不谈现场,我认为这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我认为这一条是没有指导作用的,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里面是一种个案是少数的案例,他在这里面没有代表性,如果把他写在这里可以引起误导。我觉得这一条写的不合理,那么对于大多数没有挪动现场,或者挪动现场没有基本清楚的案例又怎么判断呢?这个修改当中恰恰没有提到,所以我认为对69条的第二条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赔偿比例,判定原则。更没有制定细化可操作的标准。


陈述人之九:另外关于挪离现场,我认为首先要区别就是故意破坏现场或其他原因挪离现场,如果机动车故意挪离现场,那按交通条例等等来看,如果违法行人为了逃避责任破坏现场,判机动车全责这就不合理了。另外我请你们注意一下,69条的第二比68条交通条例的处罚还要严厉,我认为判定原则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并以适当的赔偿,这样对违法的机动车和行人都能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杜绝碰磁现象的碰生,这个建议我就按照论述定责任事故。

陈述人之九:无过失赔偿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要符合国情要适度,北京有车的人很多,但不是都有钱的,以前发生交通事故毁灭的是一个家庭,现在可能要毁两个家庭,如果说是以人为本,让司机承担的赔偿过高就无法承受,我觉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还要说一点,我企盼通过立法听证和我们人大代表的努力,能使我们北京地区法规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法律要用他自身的公平、公正来维护他自身的尊严,让所有守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让所有违法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让开车人有安全可行的道路,让所有人都出行在平安、祥和轻松的交通环境中,我希望各位代表和领导理解我们。最后我想用一为法学教授的话来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我们一定会搞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特别赞赏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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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5:33: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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