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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14
陈述人之十:我是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我已经从事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查工作,也审理了不少大量的交通事故,我现在就实施办法第69条,特别是第二项提出我的看法。

陈述人之十:第69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不管什么责任机动车都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事故的责任,要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案,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和现场的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大多数事实是能够查清的,能够作出认定。但因为少数的交通事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认定,根据民法的原理机动车属于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运输工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应有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机动驾驶员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终究属于民事纠纷。

陈述人之十:我们建议该条也就是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因为制定法律、法规应当清楚明确,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至于产生歧义,是否应该这样书写:“就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各方当时的过错程度来定,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规定它体现了两种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一个是严格责任,过错责任适用的范围有四点,就是一开始我们说的,第一机动车与机动车;第二个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三个行人与行人;第四个就是非机动车与行人。这里面应该适用过错原则的,在赔偿问题上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就是我们后面说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机动车是存在高速的运输规工具,他和两个机动车,两个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也解决自行车和一个行人发生事故纠纷不一样。因此要加重机动车驾驶员,它与非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发生事故的时候要负的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我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其中我可以举一两个,其中有一个女同志在过机动车人行横道的时候,由于不注意被机动车撞伤,造成一条腿骨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行人说我是在过人行横道,实际上在通过机动车道的时候是红灯,你机动车是闯了红灯,因此你应该付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的驾驶员又说了,我开车向前走的时候是绿灯,是允许我向前行驶的,你行人过人行横道是红灯,你行人并没有通行,是你行人闯了红灯,你应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交通队在调查当中双方各抒己见,各有各的说法,但是都没有证据,最后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双方特别就是受害人,出了事以后他也是这样说法的,是你机动车闯红灯,我没闯红灯应该付连带责任,这个时候就发生了赔偿责任的问题,你机动车认为行人闯了红灯,你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闯红灯的话,你机动车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我们就判了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还有一个案例就是说,也差不多,有个女同志他是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但是也没有证据,机动车驾驶员就说,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你骑自行车应该推行,不应该骑行,因此他在事故当中有责任,所以我们判定机动车承担80%的责任,应该进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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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5:34:2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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