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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15
陈述人之十一: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叫张铁军,来自于公安交通局宣武交通支队。关于今年5月1号实施的新《道路交法法》以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通过对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学习理解,对其中第69条的规定谈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陈述人之十一: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69条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应该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项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共同破坏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第二项规定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发生事故后依法报案,并保护现场。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过错严重程度,交通事故是以事实为依据,认定责任的关键是事故的车辆、行人、行走的方向、车道、双方在事故当中接触的部位、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人员所指的位置,以上事实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对违法行为决定的事由是由谁造成的,证明上面事实的证据来自于现场勘察,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的现场发生变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得上述的证据,也就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这个事故当中在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是由谁造成的。
陈述人之十一:因此导致应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往往会使弱者造成很大伤害,主要是对弱者的健康带来伤害。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当中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中,按照比例来承担,大多是由机动车来承担,将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撞伤,骑车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无能力保护现场,无法报案。最关心的是如何得到及时的治理,而很少人会先想到先报案并保护现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这个事故当中,极少使本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所以机动车一方的报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候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陈述人之十一: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就更应该在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这块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及时报案造成事故基本事实,事故一方明显存在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行人、非机动车并没有要求受到法律的培训才能上路行驶,对于发生事故中是否应当及时报案,他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讲,机动车驾驶也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上确定双方有无过错,这也是保护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机动车一方未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依法偿清。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就是相关的一些建议,北京实施办法的第69条的草案说,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结合自己实际工作经验来看,当事人各方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是机动车与非及机动车一方、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明证实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他的最后一段写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比例,这种比例就是从机动车的角度使用再多一点。因此引起很多的争议,个人理解在北京市实施安全法第69条有关细节化的条款,标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上限和下限。在事故中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使北京市实施安全法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否更具有可行的操作性。
(此文由digitalcut在2004-09-03 15:38: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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