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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17
陈述人之十三:各位委员,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援我叫胡勇利,也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市民,非常荣幸的接受市人大法制办的邀请参加这次听证会,今天仅就第69条第二款相关的内容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十三:新法的实施总体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我想这可能也是新法立法的基础,这项法律对机动车的行为做了更多更全面的规范,对机动车的违章也做了更严厉的规定。对此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也对于普通的市民我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单就69条第二款而言,显然我个人持不赞成态度。就中国大环境下,新法应该依托于保险保障机制,就是说一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是现在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提供保障,而且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还没有出台,显然新交法的出台比较早了,或者相应的保险法,就之后这种不配套给人一种比较草率的感觉。就条款本身而言,我们知道它是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第76条也说出来,69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全部损害赔偿的条件做了规定,即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依法报案和保护现场,似乎很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但实际上这种情形比较复杂由于事故发生的突然,救助伤员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现象一定程度的破坏,可能是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假如是后者呢?这是否有应该由司机来承担这个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些碰磁的就是用了这一点,有意的造成事故的假象,然而有时机动驾驶员破坏现场,有时让机动车一方很难接受,这种漏洞是不是给坏人可乘之机呢?
陈述人之十三:还有当事双方如果不报案,自行解决,但是最后可能由于伤害的结果加重了,死亡了。那对方变卦了,法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按什么论处,接下来在依法报案和保护前提下应该怎么办?下面第76条虽然也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减轻和免除做了规定,但是无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承担了相对来说巨大的责任和风险,且不说是否公平,但就操作层面来看,设想一下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何确定当事的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具有明显故意行为,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又如何怎么衡量机动车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来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如何减轻,以及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就显得很模糊,更多的是可能要靠有关执法部门的主观判法。此外道路通行规定中有针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但是显然没有规定在违反上述条款,直接和间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中有什么样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那么类似规定只有针对违章本身处罚措施与过轻、金额太小,以致不能达到非机动车违章的目的,而近来已有机动车为躲避违章穿行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例,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报道,恐怕其中一点也是因为法律的缘故,我个人认为在城市一般道路,特别是胡同、较窄的马路,小区等,机动车驾驶员在出现事故的时候,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先行草案中的规定,但是这个我想是细化以后的规定,而不是现在的规定。
陈述人之十三:对于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封闭的高速路和有隔离带的城市道路就有待于商榷,一个正常人他知道,或说应该知道在上述道路机动车辆具有绝对的路权,他能够预知可能发生的后果,而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的条件下完全进入按上述道路,完全可以视为一种故意行为。
陈述人之十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因此免除全部损害和赔偿责任,一旦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在上述路段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关系,因为采取躲避或其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否由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金额。我想这才真正成了以人为本,我想驾驶机动车的人也是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是否我们应该只是尊重行人,而不尊重开车的人呢,其实这些司机上路的过程中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整体而言目前北京的道路交通状况比较严峻,而相当一部分司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素质不高,期待能马上解决这些所有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司机而言,也未必能迅速改变他们的驾驶习惯,提高驾驶技术,或者提高他们整体素质。
陈述人之十三:所以我觉得新法有它不完善的地方,经过细化以后我觉得它总体来讲还是可以起到很积极的作用,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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