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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21
主持人:全部听证会人陈述完了,按照议程如果陈述人还需要补充的话,还可以继续发言。

陈述人之一:引起公众对这条条款的不满愿意,是保险公司的欺骗行为,1984年中国保险公司,要求国务院法定保险,国务院已批准这个文件,北京市公安局也按照国务院的批准对95年开始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使用法定保险,而只是使用了商业化,现在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这么做就想把法定的保险赔偿的利润去据为己有,从2001年我要求保监会,你通知北京市公安局,你让保险公司把实行法定保险带来的巨额利润拿出来,可是我跟保监会交涉了两年没有结果,今年我不得不把保监会推上被告席,8月1号在今日说法就播报了这个案子,所以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公众众多的机动车作为人把钱已经交到了保险公司,应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引起机动车所有人和受害人都不满,实际上这也加重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所以这个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别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所以我建议北京市人大,就这个问题也就是保险欺诈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必须反映,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你谈其他所有问题都没有用,现在保监会拿着公众钱,它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义务。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二:我补充一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论依据是生命大于通行,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越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那就是冒险,冒险不能由社会来承担责任,因此不能鼓励或姑息冒险行为,否则给一些无视交通法规人胡乱横穿马路,给自杀的人提供可乘的机会,还有就是敲诈钱财,我们应该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殉葬。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三:刚才谈到碰磁和自杀的问题,其实这一条可以规定,就是全国机动车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北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承担是民事损失结果的10%,今后的比例是多少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另外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何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司机进行赔偿,我国道路交通法与保险公司在这一点上必须衔接一致,在法律上把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数额,理赔方式确定下来,于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司机具备基本的来源,真正加强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强调的一点是关于咱们96条第二款,我觉得本身是一种过错的规定,所以对于司机过错应该承担责任,这本身没有争议,无庸置疑,关键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它是一个久远的规定,早在189几年机动车出现的时候,英国皇家确定了无过错原则,到过去我们国家在施行当中也在使用无过错原则。关键我觉得由于无过错原则的试用范围,包括无过错原则的特点,会逐渐的窘迫,我觉得无过错原则目前是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四:我觉得今天这个议题是把特种情况作为一般原则来看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在一般事故中是少的,真正显而易见的一些东西并没有在法律上讲清楚。比如说机动车和行人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怎么样负责任,就是容易引人误导,这是需要在修改当中注意的。

卢凤几:机动车有故意伤害非机动车、行人情节的不承担,几倍以上的程度来承担责任以外,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对第70条里面也有一个说法,关于人的伤害赔偿有这样的情况,第一伤害赔偿的标准要根据伤害程度,等级和程度向有关部门的反映。二伤害的准则应该根据治疗的天数来计算,第三伤害治疗的应该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依法制定一个医疗机构来设定。

陈述人之六:下面代表残疾人再一次恳请咱们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考虑到北京是全国首都及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关于北京市的某些法定法规的建设,直接会影响到全国其他省市的一些法规的借鉴,所以咱们在制定法规当中考虑到:第一要立足于于北京,还要面向于全国,还要整个全国包括北京的残疾人实际的困难。谢谢!

刘畅:我认为咱们在个案的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很平常的个案上,而忽略了对大多数没有现场的,而且事故又容易查清的如何判断主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细化,我作为市民来讲,我就想知道作为大多数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应该如何判定,判定的原则是什么,我们想知道不光是挪离现场怎么处理,我觉得这一条还是重申刚才我讲的,没有任何指导和判定原则的依据,就是他没有代表性,花这么大经历,是不是有悟道,我觉得这个法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把这个说清楚。

陈述人之七:我想对53条第6条发一下意见,我觉得无论是带大人还是小孩,都应该禁止骑自行车带人。我觉得应该适当的禁止通行,刚才我觉得法律法规的同行应该是和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我觉得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应该是用法律法规来禁止骑自行车带小孩,而是应该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比如说大家为什么骑自行车带小孩,就是为了要送孩子去上幼儿园去上学,那么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我们社区的教育机构,其次让孩子尽可能的就近读书,孩子家远的住校,再有的小区和社区应该有校车,而且这些费用不应该加到家长的头上,如果我们没有这些保障和体系的话,其实我们的法律是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我想这些情况还是避免的。

陈述人之八:我也想对68条和69条的关系,因为68条规定的是逃逸行为,而逃逸的行为状态远远大于没有报案,但是在处理起来的时候显然看上去要比69条的那个要轻。我觉得在法律的公正和合理上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好的,谢谢!各位陈述人的发言就到此结束,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要提的。


陈述人之九:我来之前由于时间的关系,但是从近今年北京的交通事故来看,80%的交通事故应该是机动车肇事,那么行人违章肇事的大概不超过8%,因为这个我没有具体的数字。

主持人:这样的话,我想刚才从陈述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还需做修改的建议。我想作为陈述人还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意见。

我们已经会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整理和研究,提出一个听证的报告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现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结束了。谢谢大家!
(此文由digitalcut在2004-09-03 16:34: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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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16:26: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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