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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断章取义了,但意思还是没变
这不能说是断章取义
北京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有的媒体,该条被简略成这样:“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敢问读者,“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这一前提条件缺失,这两个规定意思能一样吗?
答:
1.如果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根据第2款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当事人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事故事实查清,会怎么样呢?——依据新交法第76条执行!!!(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说来说去,还是机动车全责,所以,虽然断章取义了,但意思还是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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