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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车谭:从长安街交通事故看新交法的缺失
  在北京“中国第一大道”长安街上闹市口,11月24日傍晚发生了一起五车相撞,一死多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是一个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引发的。在他和劝阻的保安员、交通民警在路上发生争执时,被一个驾车新手刹车不及撞上,继而有多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事后被拘的是那位驾车新手,未见有人对那位违章横穿马路者有任何谴责。

  我们曾多次提醒公众注意“新交法”的缺失。人们对“76条”的批评也往往停留在
立法的公平公正上。然而忽视“新交法”不是赔偿法,而是一部安全法。对于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汽车与行人的矛盾中,立法强化了汽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而对行人违章几乎没有任何有力的防范和处罚。“新交法”实行以来,行人违章愈演愈烈,在北京,行人恣意横穿高速路、快速路栏杆造成的险情和事故屡屡出现。交管部门也在私下抱怨,整治行人违章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手段,难度很大。这一次,就是为了劝阻这位行人,一位交警受伤,交通保安员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当我们批评新交法,尤其其中“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全赔”的条款时,曾被立法的支持者讥笑为不懂“同情弱者”的国际惯例。到国外看看,发现并没有什么机动车无条件“负全责”的国际惯例。在欧洲,我曾咨询专业人士行人违章穿越封闭高速路造成交通事故所负责任。被告知,首先他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监。

  而这样的条款在所谓“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交法中是没有的。报载,就在长安街事故第二天上午,一个醉汉坐在一岔路口,“专门拦截过往公交车。20分钟里,多辆公交车被拦,有的车不得不掉头另寻他路”。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怪事,为什么交警拿违章行人没办法,甚至司机惧怕违章行人?新交法对行人守法的约束的缺失,难道没有责任。一个司机朋友告诉我,新交法实施后,一次他在复兴门路口堵车,一位抡着棍子的智障人走在马路中间,每一辆车给一棍子,司机们个个敢怒不敢言,朋友说,我倒不怕他砸了玻璃,我怕玻璃碎了伤了他,让我全赔。

  发生在长安街上的惨剧提醒人们,对于新交法的缺失不能再视而不见了,珍爱生命应该是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根本前提,加强整治行人违章的法律力度,出发点恰恰是保护行人的生命,保护机动车驾驶者的生命,更是保护众多无辜者的生命。在法律修订滞后的情况下,公众和有良知的媒体应该勇于站出来,支持交管部门,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违章进行态度鲜明的谴责。
2004-11-26 18:57:4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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