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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北京女学员练车撞死教练员如何定性
前不久,北京昌平某驾校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女学员在练车时踩错油门,将教练员撞死。女学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律师界有不同看法。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王小兵
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方面来分析,从该事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女学员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最接近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
从报道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
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
2、该女学员挂错挡时思维已经紊乱,其更是无法预见教练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像那一瞬间,女学员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其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
综上,我认为从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女学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何勤
在本案中,女学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是认定其是否犯罪的关键。
从已有材料看,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在于: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不属于女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过失造成的。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教练在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 王良钢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周标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驾校、教练以及女学员三方的关系。驾校与教练之间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而女学员与驾校之间应属于合同关系(服务合同)。
一般而言,驾校在对学员进行培训时,不仅应尽培训义务,而且应保证学员的人身安全及应避免因学员的错误操作而可能发生的事故。通常情况下教练应当坐在车里进行指导并应当保障其自身的安全。在培训时学员出现的操作失误是驾校应当预见且应防止的,学员出现的操作失误不属于过错。
从描述的经过来看,教练在第一次发现学员挂错挡的错误时,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第二次竟然跑到了车的斜前方。这应当是教练自身存在过错;其次,教练不应当轻易离开教练车,因为学员毕竟还没有成熟的驾驭经验,这也可能导致无法保障其自身安全。
因此,本案中除非学员存在故意,否则不应对其操作失误承担过错责任,更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 王书志
女学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学习驾驶员,都应该知道驾驶室内右脚下有两个操纵踏板,由于汽车是高速运动的钢铁物体,踏错踏板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必然存在,无论是学习驾驶员或者是正式驾驶员都应该清楚这点,所以该女学员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造成的后果负责。
该女学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该女学员虽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理由是:(一)学习驾驶员在学习期间其对车辆的认识和操作不太熟练。(二)对方也有过错,由于被撞之人是该车的教练员,教练员当时的位置应该在车上。学过车的人都知道教练车和其他车不一样的地方是副驾驶位置下也有一个制动踏板,这个踏板是给教练员准备处理紧急情况用的,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没有在应该在的位置上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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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你手里现有的相机,器材上无止尽,浮云...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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