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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及驾驶证审验的通告
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及驾驶证审验的通告 2001年 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工作,为驾驶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及驾驶证审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3月1日起,凡初次领取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车管所直接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由计算机自动备案,不再到地区安办和交通支、大队办理备案和领卡手续。五日后到工商银行领取牡丹交通卡。
二、自2001年3月1日起,初次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左上方填写固定居住地址、电子信箱地址。驾驶员登记的固定居住地址、电子信箱地址有变化的,须及时到任一交通支、大队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2001年3月1日起,持本市核发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年度审验:
㈠可在本市任一交通支、大队办公窗口或地区安办领取《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
㈡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须进行身体检查。
㈢持驾驶证、牡丹交通卡和《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不需要民警签字、盖章)直接到任一交通支、大队办理审验手续。
㈣驾驶员办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时,应按驾驶证副证有效期对应的月份参加年审。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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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Q:31536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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