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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行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通告)
一、车辆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一)货车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四环路(含)以内道路,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4年2月16日实行)
2、五环路主路,6时至22时,禁止8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4年1月1日实行)
3、下列道路昼夜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1)、长安街新兴桥至北窑桥昼夜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12月16日起实行)
(2)人民大会堂南侧路、西侧路、广场东、西侧路;
(3)南、北池子大街,南、北长街,府右街;
(4)王府井大街,台基厂路;
(5)中关村南路、科学院南路(知春路至北四环路)。(交管局通告,2000年5月10日实行)
5、下列道路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1)圆明园东路(上地环岛至清华西门);
(2)中关村北大街(中关村一桥至清华西门);
(3)成府路(北大东门至成府路东口);
(4)学院路清华东路口向南至学院桥;
(5)颐和园路101中学路口向南至海淀桥;
6、下列道路7时至22时,禁止2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
(1)万泉河路(万泉河路北口至万泉河桥)。
(2)圆明园西路(北起马连洼北路,南至颐和园路);
(3)颐和园路(安河桥至西苑路口)。(交管局通告,2004年2月16日实行)
7、上地三街(上地三街东口至上地三街西口)、信息路(上地信息环岛至上地南路),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货运机动车可绕行到上地东路、上地西路、上地南路、上地北路。(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1日实行)
(二)外埠车辆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6时至24时,禁止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4年2月16日实行)
2、下列道路,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市8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
(1)八达岭高速公路主、辅路(健翔桥至沙阳路东口);
(2)汤立路(安慧桥至汤立路顺沙路口);、
(3)京密路(四元桥至枯柳树环岛);
(4)朝阳路(慈云寺桥至北关环岛);
(5)京通快速路主、辅路,京通路(四惠桥至北苑环岛);
(6)京津塘高速公路(十八里店桥至马驹桥);
(7)永南路、南廊公路(木樨园桥至南大红门通黄路口);、
(8)京开高速路(玉泉营桥至大兴环岛桥);
(9)京石高速公路主、辅路(岳各庄桥至杜家坎);
(10)京原路(京原路口至南大荒);
(11)阜石路、苹果园南路、广宁路、双峪路(五棵松路口至麻峪路口);
(12)京兰路(五孔桥至高井路口);
(交管局通告,2000年3月1日起实行)
(三)空驶出租车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长安街及延长线(复兴门至建国门),7—20时,禁止空驶出租车通行。(市交管局通告,2000年9月12日起实行)
2、二环路主路(北京站东街东口往南至左安门桥段,南行方向除外)和三环主路,7时至19时(节、假日除外)禁止空驶出租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12月16日实行)
(四)大型客车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长安街及延长线(木樨地路口至东大桥路南口),8时至19时,禁止大型客车通行(公共汽车除外)。(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12月16日实行)
(五)吉普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及发动机工作容积小于1升的小轿车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至东大桥路南口),7时至20时,禁止吉普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和发动机工作容积小于1升的小轿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12月16日实行)
2、二环路主路(北京站东街东口往南至左安门桥段,南行方向除外)和三环主路,7时至19时(节、假日除外)禁止轻型越野车(绿色环保车除外)、旅行车9座(含)以下(1.6L(含)以上9座(含)以下绿色环保车除外)轻型小客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2001年8月5日实行)
3、下列道路(除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外),7时至11时、16时至19时,禁止吉普车、轻型小客车和核定载客7人(含)以下的旅行车通行。
(1)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东四路口至崇文门路口);
(2)西四南大街、西单北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四路口至宣武门路口);
(六)小公共汽车的禁限道路或范围
1、三环路以内地区道路(三环辅路及三环路的桥区除外)昼夜禁止小公共汽车通行。(市交通局、交管局通告,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2、经批准在下列两条道路上运营的小公共汽车,可以按指定路线在三环路以内行驶。
(1)由京石路经六里桥、广安门外大街至莲花池长途汽车站的小公共汽车,可以从六里桥向东在太平桥路口折返。
(2)由京顺路经三元桥至东直门长途汽车站的小公共汽车,可以持公安交通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通行证由香河园路、香河园街、东外斜街进入东直门长途汽车站后,经东外斜街,从新东路北口左转弯折回原线。(市交通局、交管局通告,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下列道路禁止小公共汽车通行。
(1)万泉河路(万泉河路北口至苏州桥);
(2)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万泉河路北口向东经清华西门、北大东门至成府路东口);
(3)学院路、西土城路(学院路北口至蓟门桥)。(交管局通告,2000年5月10日起实行)
(七)摩托车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长安街(新兴桥至东大桥南口),7—20时,禁止摩托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98年12月16日起实行)
2、二、三、四、五环主路,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8日起实行)
3、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和外省市摩托车行驶。(市公安局通告,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八)拖拉机、农用车、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等车辆禁限的道路及范围
1、四环主路,禁止拖拉机、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通行(养护作业车辆除外)。(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8日实行)
2、四环路辅路,禁止外省市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通行。(2000年35号通告)
3、对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采取以下交通管理制措施:
(1)下列道路昼夜禁止农用运输车、正三摩托车,拖拉机通行:
①三环路(含)以内地区道路;
②建国路(国贸桥至大望桥);
③复兴路(新兴桥至玉泉路);
④朝阳路(京广桥至慈云寺桥);
⑤安立路(安贞桥至安慧桥);
⑥阜石路(航天桥至五棵松路口)。
(2)下列道路,6时至22时,禁止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通行:
a.三环路(不含)以外,东四环路、北四环路、八达岭高速路、清华东路、清华西路、颐和园路、昆明湖路、昆明湖南路、五棵松路、丰台路、西南四环路、京开路、南三环路、京津塘高速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b.八达岭高速路辅路、东北旺路、黑山扈路、玉泉山路、北坞村路、昆明湖南路、昆明湖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c.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酒仙桥南路、酒仙桥路、万红西街、京顺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d.阜石路、杨庄大街、古城大街、石景山路、京源路、鲁谷路、玉泉路、太平路、五棵松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e.安立路(安慧桥至大屯路);
f.北苑路(北四环路至大屯路东口);
g.京顺路(四元桥至孙河大桥);
h.首都机场辅路(霄云桥至大山子环岛);
i.朝阳路(慈云寺桥至三间房路口);
j.京通路(四惠桥至双桥);
k.京津塘高速公路(十八里店桥至马驹桥);
l.南苑路(木樨园桥至三营门路口);
m.马家堡路(洋桥至槐房路南口);
n.京开路(玉泉营桥至新发地桥);
o.京石高速公路(岳各庄桥至杜家坎);
p.阜石路(杨庄路口至金顶街南口)。交通标志另有规定的,须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交管局通告,2000年5月10日实行)
4、颐和园路(安河桥路口以东)、清华西路、清华南路、成府路、双清路、清华东路、志新西路、志新路、志新东路、花园东路、北太平庄路、北三环路(北太平桥至苏州桥)、长春桥路、远大路、昆明湖南路、昆明湖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区域以内的道路,昼夜禁止拖拉机、畜力车通行;6时至22时禁止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0年9月1日实行)
5、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东路、上地西路、上地南路、上地北路相接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昼夜禁止畜力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1日实行)
6、对畜力车的限行措施:
(1)东四环路、北中环路,八达岭高速路,清华东路、清华西路、颐和园路、昆明湖路、昆明湖南路、五棵松路、丰台路、西南四环路、京开路、南三环路、京津塘高速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昼夜禁止畜力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0年5月10日实行)
(2)颐和园路(安河桥路口以东)、清华西路、清华南路、成府路、双清路、清华东路、志新西路、志新路、志新东路、花园东路、北太平庄路、北三环路(北太平桥至苏州桥)、长春桥路、远大路、昆明湖南路、昆明湖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区域以内的道路,昼夜禁止畜力车通行。(交管局通告,2000年9月1日实行)
(3)下列区域内的道路,6时至22时,禁止畜力车通行
①阜石路、杨庄大街、古城大街、石景山路、京原路、鲁谷路、玉泉路、太平路、五棵松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②八达岭高速路辅路、东北旺路、黑山扈路、玉泉山路、北坞村路、昆明湖南路、昆明湖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含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
③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酒仙桥南路、酒仙桥路、万红西街、京顺路(含以上述道路,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接围成的以内区域的道路。(交管局通告,2000年5月10日实行)
(九)行人、非机动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等)禁限的道路或范围
1、二、三、四环主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市公安局通告,98年12月16日起实行和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8日实行)
2、二、三环主路公交车站,只准行人在公交站台上候车。(市公安局通告,98年12月16日起实行)
3、下列道路禁止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通行:
(1)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桥至北窑桥)、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白石桥路、海淀路、海淀大街、中关村路、中关村南路、科学院南路(知春路至中关村路),昼夜禁止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通行、穿行。
经北京市交通局认定,在东城、西城、宣武三区内从事胡同游业务的专用客运三轮车,只准在规定的胡同游览线路内行驶。
(2)、下列道路,7时至22时,禁止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通行:
①光华路(东大桥路光华路口至光华路西口);
②日坛路(日坛路光华路口至光华路西口)、日坛东路、建华路、秀水街、秀水北街、秀水南街、秀水东街;
③三里河路(甘家口至木樨地桥);
④东大桥路、工人体育场东路、新东路 ;
⑤万寿路(罗道庄桥至复兴路万寿路口)。
(3)下列道路,昼夜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①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内的道路(上地东路、上地西路、上地南路、上地北路相接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②三环路(含)以内道路(红色号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除外)。
(4)下列道路,7时至21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①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清华西门、北大东门至成府路东口);
②学院路清华东路路口向南至蓟门桥止;
③海淀南路渔场口向东经知春路至北土城路健德门桥止;
④圆明园东路、信息路(清华西门至信息环岛)、清华西路、颐和园路(清华西门至西苑路口)、清华南路(清华西门至兰旗营路口)。(市公安局、交管局通告,2002年1月5日起执行)
二、特殊区域、地区禁限措施
1、恢复王府井大街步行街的通告。(市交管局99年9月8日通告,99年9月8日起实行)
(1)、9—22时,王府井大街(金鱼胡同西口至东单三条)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2)、9—22时,王府井大街(灯市西口至金鱼胡同)由北向南禁止出租车辆通行。
(3)、东安门大街、东华门大街、金鱼胡同禁止停车。
2、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7—22时,由北向南方向禁止机动车通行,公交车辆除外。(市交管局99年1号通告,1月18日起实行)
三、其他禁限措施
1、四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市公安局通告,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2、上地三街(上地三街东口至上地三街西口)、信息路(上地信息环岛至上地南路)和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内的道路(上地东路、上地西路、上地南路、上地北路相接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1日实行)
3、五环路主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通行(养护作业车辆除外)。(交管局通告,2004年1月1日实行)
4、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限行规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8时至19时,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通行。特种车、出租车及邮政专用车等车辆,须经尾气排放检测达标后,方准进入上述道路行驶。
四、车辆行驶规定
1、二、三环路车辆行驶规定
(1)二、三环路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只允许排气量1.0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通行,出租车和其他车辆不准在该车道内行驶。
(2)二环、三环路主路最外侧车道(不含进出口附近120米的路段),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只允许公共汽车、大型客车和9座以上的旅行车通行,其余时间其它车辆借道行驶时,遇有公交车辆驶来,应立即避让。公交车、大型客车和9座以上旅行车只准在该车道内顺序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过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3)二环、三环路主路公交车站内,严禁出租汽车和社会车辆驶入或临时停车。
(4)二环、三环路主路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在前方无障碍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主路(不含进出口)车辆行驶的最低限速为50公里/小时。(交管局通告,99年9月18日起实行)
2、四环路车辆行驶规定
(1)四环路主路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第一、二、三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中第一、二条为小客车专用车道;第四条车道为大型车道。
(2)四环路主路第一条车道只准小轿车行驶;小型货车只准在第三、四条道内行驶,大型车辆只准在第四条车道内行驶。车辆在借用禁止行驶的车道超车时,只准借用相临车道,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3)四环路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交管局通告,2000年12月8日起实行)
3、四环路主路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在前方无障碍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主路(不含进出口)车辆行驶的最低限速为50公里/小时。(交管局通告,2004年5月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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