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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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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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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比较权威的解释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辨认不清和签注已满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到车管所、任一车管分所或车管所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窗口办理,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5、《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的,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6、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车管所对属《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属《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的,于当日核发;对在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属车管分所受理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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