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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被判败诉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在“北京律师庞标告京津塘高速不高速”案以庞标败诉告终后,紧随其后叫板机场高速路,指责其收费不公的北京律师胡凤滨,昨天在朝阳法院领到一纸驳回判决书,法院的理由是:机场高速路的经营者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判决,胡凤滨表示将提起上诉。
律师胡凤滨指责机场高速收费不公:“杨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费站,只有短短300米的
距离,却要收取10元高速费。”胡凤滨说,这个问题是他在今年3月17日偶然发现的。当天,胡凤滨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随后因有事从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高速,收费站收取了10元钱,约半小时后,他再次从该口重新进入机场高速路,当他在机场主路行驶了300米到达天竺收费站时,再次被收取了10元高速费。胡凤滨认为,与从三元桥到杨林大道出口走15公里左右所收10元相比,后来10元却只走了300米。他认为机场高速按次收费不合理,要求首发公司撤销对他进行的第二次收费,返他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
机场高速经营者者首发公司承认杨林大道入口至天竺收费站收10元高速费的事实。但首发认为这是胡凤滨自愿选择,因为从杨林大道收费站至机场可选路线很多,机场辅路和京顺路都不收钱,但机场高速收费的同时提供的是效率。而且首发的收费标准是完全符合价格部门文件规定的。
法院认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杨林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立,没有违反市政府《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而高速费的收取也符合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由于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计价标准政府已经向社会公示,收费站内也是明码标价。因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费行为不违法。法院认为,胡凤滨在公示后仍然选择走机场高速,就代表他是自愿接受服务,也同意接受这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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