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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新的物权法了,好像和开始想的不太一样。
看了以后更不明白了,如果按字面理解,那只要是规划好的车位,是不属于业主共有的。
主要规定是第74条的内容。
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想想也是,现在这么多车位都卖了,要是红线以内都给业主,以后肯定乱了。
反正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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