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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2011/07/02 01:26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余美英

  本报讯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昨天在首都之窗公布并开始实施。今后,北京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发布暂停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公开摇号随机选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30日期限内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可书面提出。

  昨天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根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区县政府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还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停热、停气、停电和断路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同时,建设单位不能参与搬迁。

  此外,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拆;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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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3 17:39:1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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