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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云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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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声明:即日起禁止发布有关发票的开具、转让、求购、赠与等相关内容的帖子!
  根据最新修订、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发票的转让、转借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网站将从即日起禁止发布有关发票的开具、转让、求购、赠与等相关内容的帖子,一经发现,即删帖处理,多次发布且无视警告的封ID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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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7日 

相关规定: 该网址不再展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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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换发票违法 可处万元罚款


  你要餐票,我要加油票,不如互相换。近来,不少白领流行在网上互换富余的发票,甚至拿出家里闲置的衣物来换发票。对于网上的换发票行为,法律专家提醒,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等规定,最高可处1万元的罚款。


  ●网民:闲置衣物换发票

  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小刘每月都为报销用的“交通票”发愁,朋友给他指了条路,到网上去“换发票”。在网上,小刘联系上了急需餐票的一位网友,他恰好有多余的交通票,俩人一拍即合――换发票。小刘用500元手撕的餐票换来了500元的交通票。两个人的难题都解决了。

   记者在白领们喜欢“光顾”的“我爱打折55bbs”上搜索“发票”,找到了16100篇相关的帖子,其中很多是网友求购或者互换发票的帖子,发票种类涉 及手机充值卡、健身卡、培训、公交充值卡、药品、旅游、礼品、办公用品等。一些网友还在帖子上写明“长期需要”。随后,记者从站台网上也找到了求购或转让 发票的帖子。

  “单位的一些福利有时候通过报销的形式发,比如报销电话费、交通费,或者夏天防暑降温报销饮料票,平时忘记攒或者攒的不够,经常为发票发愁,大家互相换一下,很方便。”已经有多次换票经验的芳华说。

  除了购买发票和以票换票的方式外,一些网友还别出心裁,用闲置的衣物挂在网上换发票。

  网名为“lanbingxue5136”的一位网友就把不准备再穿的几件衣服和包的图片贴在网上,明码标“票”。例如,一件黄色风衣,暂定800票,一件毛衣400票。

  ●网站:“发票”帖子发现就删

   记者尝试在“我爱打折55bbs”网站上发帖,求购“饮料发票”,结果被删帖,并收到系统通知:“操作理由:任何涉及到发票类物品的转让、求购信息,不 管是个人还是公司,有偿还是无偿,均不得在55发布。对于此类信息,我们将无条件删除,并对发布者做禁止访问处理。”随后,记者以邮件形式询问了网站的管 理者,得到了答复“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但记者发现,许多网友还是钻了网站的空子,将一些交换发票的信息发到网上。

  ●律师:转让发票涉嫌违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生。张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写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律师还分析,交换、买卖发票之所以有这么广泛的市场,这和很 多企业采取报票形式避税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侯莎莎@《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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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21:36:2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6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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