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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果“拖着”不成立业主大会,开发商是否一直就不能收物业费?
86个新楼盘业主前期无需交物业费
2012/03/09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市住建委公布首批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楼盘名单———  

  本报讯 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名单。

  此次公布名单共有134个预售许可证涉及的86个住宅物业项目,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则不在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范围。

  86个新建商品住宅名单可通过市住建委官方网站查询。

  首批公布的这86个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开发企业在与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可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的预售许可证号,与名单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核对,即可知道所购房屋是否应当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新政策。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业主面对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遗留问题时,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面临的是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互相推诿,最终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排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矛盾纠纷。

  业主如果“拖着”不成立业主大会,开发商是否一直就不能收物业费?昨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如果出现4种情形之一,业主仍需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这4种情形分别是: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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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9 11:33: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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