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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上市 政府优先回购 入住前资格须“再审”
经适房上市 政府优先回购 入住前资格须“再审”来源:北京晨报 2012-09-08 10:25:59 分享:
  昨天,市住建委网站公布了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政府回购保障房的流程,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此举意味着北京将有望成为继深圳之后,第二个实现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的城市。通知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家庭申购保障房夫妻共签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保障房入住前资格须经“再审”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停止为该家庭办理相应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经适房上市政府须出具意见

  为避免保障房成为牟利工具,今年市人代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北京经适房有望“封闭运行”,即经适房等只能出售给政府,再由政府重新出售给轮候家庭。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解读: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常清表示,这是对于政府回购保障房具体行为的一个首次明确。“不过起到的作用是大是小,还要看未来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以及保障房回购后的去向,同时也会涉及政府回购资金的来源问题。”预计未来对于政府回购行为还将有细则出台。常清认为,政府回购保障房是以价格为前提,若买卖双方故意以低价成交,则很有可能面临政府回购,也间接起到了促进保障房合理交易和纳税的作用。

  对未满五年的保障房,除以往禁止出售外,增加了不允许抵押、赠与等条件,此举是为了防止业主变相出售,或通过保障房来谋取其他的利益。

  已住保障房再购房责令搬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应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决定,并组织家庭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退出。

  解读:常清表示,对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购房记录进行交叉审查是首次提出,此举可全面审核购房资质,限制拥有保障房的人群再次购买商品房。这是整个保障房管理制度上很大的完善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保障房腾退的监督工作。
2012-09-08 19:42: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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