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跃苑》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流云无解
流云无解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28055
魅 力 值:1398
龙    币:30469
积    分:21061.7
注册日期:2002-10-27
 
  查看流云无解个人资料   给流云无解发悄悄话   将流云无解加入好友   搜索流云无解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流云无解发送电子邮件      

《物权法》第73条对小区绿地权属第一次作了规定,即“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地方,凭什么个别业主私自圈占?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该用户签名已经被关闭
2012-10-14 23:41:5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733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