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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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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2-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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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3条对小区绿地权属第一次作了规定,即“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地方,凭什么个别业主私自圈占?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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